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遗弃罪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15 10: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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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白某,女,个体户。1991年,白某与四川民工朱某相识并同居,还生下一个儿子,后二人分手。白某与他人结婚,由朱某独自抚养儿子。2。 03年8月,朱某遭遇交通事故,造成瘫痪并失语,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04年1月,白某得知朱某因交通事故将得到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后,在外省办理了 离婚手续,赶回四川与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白某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肇事方达成协议书,领取了6万元的赔偿款。收到赔偿款的白某本应在家护理丈夫, 为其丈夫治疗,抚养年幼的儿子,但她却抛下病床上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拿走全部赔偿款,以外出做生意为由住在别人家中,长期不归。朱某和儿子生活陷入窘 困,吃了上顿没下顿,全靠邻居救济,在冬天只盖着肮脏的棉絮,穿着单薄的衣服。2004年12月,朱某13岁的儿子向法院控告其母亲白某,要求追究其母白 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患病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被告人白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已构成遗 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置年幼的儿子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于不顾,独自外出做生意,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对遗弃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构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遗弃的对象只能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对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又能独立生活的家 庭成员不予扶养的,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必须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扶养,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 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问的扶养。具体地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扶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夫妻之问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 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未 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 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等等。(3)行为人有能力扶养但却拒绝扶养。行为人如果没有扶养能力,如行为人因天灾****或下岗待 业等原因,连自己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因而未尽扶养义务的,不能认定为拒绝扶养。拒绝扶养,不仅指拒绝向受扶养人提供经济供给,还指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拒绝提 供必需的生活上的照料。“拒绝扶养”,说明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表现为不作为。(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人。

在认定本罪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情节恶劣,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恶劣,一般包括犯罪动 机极其卑鄙的;犯罪手段十分恶劣的;在遗弃中又兼有虐待行为的;因遗弃致使被害人生活无着落而流离失所的;由于遗弃而引起被害人受伤、死亡或者自杀的,等 等。 (2)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一般来说,这两种犯罪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但是,当行为人将婴儿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行动艰难的老人弃于室外时,如 何区分这两罪则存在一定难度。这主要应当看被遗弃人的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如果行为人“遗弃”的行为使婴儿或者老人的生命面临着紧迫的危险,如将他 们置于没有行人的偏僻场所或丢弃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遗弃的行为并未使他们的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则宜认定为遗弃 罪。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对儿子和丈夫负有扶养义务,在儿子年幼、丈夫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理应履行该义务。而且白某还领取了6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 款,说明白某完全有扶养能力。但白某竟然撇下父子二人不管,携款独自出去做生意,致使父子二人过着食不果腹、衣难蔽体的生活,情节十分恶劣。白某的行为已 经构成遗弃罪,法院对白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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