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法条精选:收养与被收养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16 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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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法条精选:收养与被收养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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