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法律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12 10: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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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联考中,法制史部分需要记住知识点比较多,跨考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法律制度,供大家参考。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一)背景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亦逐渐尖锐化。就国内而言,封建体制中固有的各种矛盾并未得到丝毫缓解,而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对立也更加激烈。从国际上看,西方列强为进一步控制中国,也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清政府改革旧的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20世纪伊始,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在此内外交困之际,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1904年爆发日俄战争,庞大的沙俄败于区区岛国日本,一时间舆论大哗。朝野上下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而败,要求清廷实行立宪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指导原则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次年9月,清廷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指导原则。并采取无限期拖延的策略。可见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主义政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共14条。第1条、第2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遵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至第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率军队、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等方面的各项绝对权力,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涉”、“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等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第二部分为“附录”,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但对于每项臣民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代贵族企图继续维护****统治的意志和愿望。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四)《十九信条》《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风暴很快席卷大半个中国,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清王朝的统治处于土崩瓦解之中。清政府一面急忙调兵遣将,一面下“罪已诏”,并宣布解除党禁,赦免国事犯,并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继续玩弄立宪骗局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三天时间即拟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1月3日由清政府公布。由于革命运动和全国局势的压力,《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抛出《十九信条》以后,并未能够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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