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宪法》法条真题解说(十)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12 10: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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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法律硕士联考综合中的必考科目,为了帮助考研的同学加深对宪法的学习,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5法律硕士《宪法》法条真题解说(十),请大家认真的学习。

「例题」(2006年试卷一第14题)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答案]C

「法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详解」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司法考试中宪法学部分的重点,每年必考3分以上,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本条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注意,这句话不得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也就是说,我国公民在立法上并不是平等的。(2)禁止差别对待。

本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需一个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而国籍的取得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顾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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