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16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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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共4章21条。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1.《临时约法》的制定。《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1912年1月下旬,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起草会议。1月 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召开了第二次起草会议。这两次起草会议所定草案中关于中央政体均采用总统制。至2月上旬,南北议和即将告成,孙中山依前议要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为了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在2月9日审议约法草案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2月15日,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革命政权落入军阀之手已属必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更希望制定一部约法来制约袁世凯,因而在孙中山主持下加快了制定步伐。至3月8日,《临时约法》在参议院三读通过,并于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3月11日,由孙中山正式公布。

2.《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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