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点—清朝法律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15-12-17 19: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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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复习是一个繁杂枯燥的过程,对于法硕的备考过程更是一个知识点繁复,内容繁多的过程,但是只要我们平心静气,沉下心思,点滴积累,循序渐进相信我们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会在题海中达到质的飞跃,那么在众多知识点中,先让我们来仔细复习下关于清朝法律制度的一些知识内容!

一、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在此以前,顺治朝曾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颁布过《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

(二)《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三)则例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则例为数众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例自康熙朝开始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此外,有些衙门内部还有关于办事、手续章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刑事立法

(一)发遣

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清代发遣的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本人,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放还。乾隆年间《大清律例》规定的发遣罪名已有134项之多。

(二)死刑制度

清代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分为斩立决与绞立决,即宣判后立即执行斩、绞,以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的惩罚决不待时。监候分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罪犯有免死减刑的机会。

(三)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是清朝法律比较突出的特点,表现在:

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清代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汉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为了保证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官缺"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任或补授。

2.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三、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清沿明制,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成为既听命于皇帝,又相互分工与制约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其职权无论是较之于明代还是有清一代,都有变化。

刑部是清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为六部之一,有"刑名总汇"之称,下设十七省清吏司分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依清朝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对于告诉权的限制,清代律例规定更为严格。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赴官陈控,包括奴婢、雇工等,均不得控告家长。另外,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地方司法由州县至督抚共分四个审级,禁止"越诉"行为。案件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逐级上诉申控,不得越过本管机关径赴上司申诉,违者即使所控属实亦应笞五十,或将本人并同代书诉状之人一体按"光棍"例治罪。清代承袭明代制度,实行审判回避,凡主审官吏若与诉讼当事人有亲属、仇嫌关系,均应移交回避,违者笞四十。官府审判案件时应依所告本状推问,不得于状外别求他事定人罪。

清律还规定了刑讯和证据制度以及司法官责任制度,大体上同于前朝。

(三)秋审制度

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清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第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

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既有助于统一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又宣扬了统治者的恤刑德政,还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通过总结这样的知识点,相信我们对清朝的法律制度的学习也会更加捋顺。知识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将不同的知识体系中的内容一点一滴的融会贯通,我们的复习会更加的有成效,我们的知识也会更加的饱满。希望在文章的帮助下让我们的知识大厦更加挺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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