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知识点(41)

最后更新时间:2017-08-14 17: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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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备考复习是漫长而枯燥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硕考研的热度也有所增加。报考法硕的人数逐年增加,压力也越来越大。下面跨考教育小编为广大考生奉上法硕考研之民法学复习知识点整理,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法律硕士的基础知识,做好前期准备,祝2018考研成功。

  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

  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委托代理之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法定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在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代理权自行消灭。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具有严格的人参属性,一旦这种关系不存在或者出现代理人自己丧失代理能力的情况,则代理关系终止,代理权消灭。但是,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行为应当有效。

  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指定代理的依据是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指定代理权自然消灭。

  4、其他原因

  例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人员的申请,取消监护人资格,代理权亦随之消灭。再如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监护关系亦随之消灭,则代理资格丧失、代理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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