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知识点(44)

最后更新时间:2017-08-14 17: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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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备考复习是漫长而枯燥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硕考研的热度也有所增加。报考法硕的人数逐年增加,压力也越来越大。下面跨考教育小编为广大考生奉上法硕考研之民法学复习知识点整理,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法律硕士的基础知识,做好前期准备,祝2018考研成功。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一、物权变动要件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

  (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宅基地使用权。机动交通工具。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1)判决和裁决;

  (2)征收;

  (3)继承、遗赠;

  (4)建造、拆除。

  二、物权变动原因

  1、物权的取得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2、物权的消灭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这主要有:单方行为——抛弃;双方行为——物权合同,但只能是相对消灭;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的届满;混同。

  三、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2)动产的公示:交付

  2、公信原则

  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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