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入学联考试题答案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04 14: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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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推出的习题想必大家都练习过了吧,今天我们将分享法律硕士专业入学联考试题答案,希望大家认真的核对答案,查漏补缺,对待自己的错误和不足,能够不断地进步,最终在考研中取得胜利!

刑法学

一、填空题(本题共 5 小题、10 空,每空 1 分,满分 10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外交特权、豁免权

2、盲人 从轻

3、 3 个月2 年

4、犯罪之日,终了之日。

5、暴力 威胁

二、判断题(本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1 分,满分 10 分)

1、×2、√3、√4、√

5、[考点]必要共犯。任意共犯(分则中大部分罪名,如故意杀人罪可以由 1 人或 2 人以上实施);必要共犯(很少一部分,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见《老妖精加强版》总结。×

6、[考点]一般立功。《刑法》第 68 条第 1 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考点]累犯。累犯不得宣告缓刑,不得被假释,但可以减刑。×

8、[考点]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构成累犯。非重点,一般了解。×

9、× 10、√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1 分,满分 10 分)

1、[考点] 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知道是唯一一部单行刑法即可。B

2、A 3、C 4、D 5、D 6、B 7、B 8、A 9、D 10、A

四、多项选择题(本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1 分,满分 10 分;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案纸上 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少选、多选、错选,该题不给分)

1、[考点]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A、B、C、D

2、B 错,紧急避险是损害与危险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则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D 错,紧急避险的 危险一般是自然危害或者动物侵袭,而正当防卫一般是来自人的侵害。A、C

3、B、C

4、《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B、C、D

5、A、B、C

6、[考点] 处断的一罪。很多初学者不明白啥叫处断的一罪和实质的一罪。刑法中有很多名词感觉象生造的,比如想象竞合犯。其实区分什么是处断的一罪和实质的一罪非常简单。比如 A 结果加重犯,其实就是触犯了一个罪,只是结果跟这个罪的一般结果不一样。B 吸收犯,即使吸收了,其实质上是两个罪。C 牵连犯,很显然是两个罪,只不过之间有牵连关系。D 连续犯,比如连续杀人,属于数行为犯数罪。继续犯,比如非法拘禁,一直把人关起来,只犯了个罪。这样就很容易选对答 案。B、C、D

7、B、C

8、刑法中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五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A、B、D9、A、B、C

10、《刑法》第 91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A、B、C、D

五、名词解释题(本题共 4 小题,每小题 3 分,满分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 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已经预见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 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定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它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3、死刑,也称生命刑、极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进行剥夺而不是 对犯罪分子的自由进行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六、简答题(本题共 3 小题,每小题 6 分,满分 18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 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 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2、根据刑法第 26 条第 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 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的有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 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拒不履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七、分析题(本题共 2 小题,每小题 15 分,满分 30 分;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 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1、甲某,男,26 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 6 个月,1999 年 12 月刑满释放(可能考累犯)。乙某,男,18 岁。2000 年 4 月(构成累犯),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犯罪预备)。2000 年 5 月上旬 , 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 在偏僻小路旁守候 ,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 年 6 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 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考虑是否构成自首)。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

2、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的一种情形。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 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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