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考研政治:思修—法律权威和权利义务复习基础知识

最后更新时间:2017-10-16 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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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离18年考研时间越来越近,相信经过几轮的复习,各位考生对各科目的知识掌握的差不多了。跨考网考研小编提醒大家:考研政治是必考的公共课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对政治进行复习,对于考研政治:思修—法律权威和权利义务复习基础知识做了如下整理:

  2018考研政治复习基础知识:思修—法律权威和权利义务

  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中国,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

  四、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一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二要加强宪法实施。三要坚持党的依宪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正确方向。加强宪法实施,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要注意和西方国家宪政划清界限。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的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一是制度基础不同。二是领导力量不同。三是权利主体不同。四是权力行使方式不同。

  五、法治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

  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等人类社会的美好价值,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地位。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最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特征——与人治思维的区别

  一是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也是行为的根本指南;人治思维强调的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德行治国理政。

  二是在方式上,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反对因人而异和亲疏远近,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人治思维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具有任意性和非理性。

  三是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民主思维;人治思维是少数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

  四是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

  六、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至上

  法律的至上性,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二)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可概括为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三)公平正义

  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救济公平。

  (四)人权保障

  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司法救济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

  (五)正当程序

  只有按照正当程序处理问题,处理结果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七、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一)法律权威的取决要素

  一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起主导地位和决定作用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二是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三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在实践中得到严格实施和一体遵循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四是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二)意义

  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尊重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

  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

  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各种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第二,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第三,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第四,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的分类

  第一、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第二、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

  第三、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四、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权保障受到党和国家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一个共同体(如国家)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人权的评价标准是多元的。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中国家不能追捧发达国家的人权,发达国家也不能按照自己的评判标准看待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障。

  二、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法律义务是历史的。第二,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第三,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第四,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第一、辩证统一: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

  第二、一律平等: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平等。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

  第三、互利共赢

  四、政治权利与义务

  (一)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公民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二者不可分离。第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第三,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第四,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二)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

  (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管理国家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四)监督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五、人身权利与义务

  (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

  (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三)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六、财产权利与义务

  (一)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二)继承权利与义务

  七、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提出了生存权的概念,并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

  (一)劳动权利与义务

  (二)休息权利与义务

  (三)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四)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八、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一)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二)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九、依法行使权利

  依法行使权利。第一,符合权利行使的目的。第二,符合权利行使的限度。第三,符合权利行使的方式。第四,符合权利行使的程序。

  十、依法救济权利

  司法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现权利救济。行政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如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处理。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政治救济主要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模式。社会救济主要是公民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等渠道对受到损害的权利施以救济。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的救济行为。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事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就侵权行为达成的赔偿或和解协议等。

  十一、尊重他人权利

  第一,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第二,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第三,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

  十二、依法履行义务

  义务法定,一方面是说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说法定的义务应当履行,否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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