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梳理:唐朝法律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19-11-14 10: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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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下面为大家分享2020法硕考研法制史考点: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

  (一) 法制指导思想

  隋唐时期的封建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尤其唐朝更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德慎罚,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出现了“礼法合一”。

  (二)立法状况

  ➜立法宽简、稳定、化一

  宽:轻刑省罚 简:条文简明 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1、主要律典的制定

  1)《武德律》 12篇 唐朝立法的开端 高祖李渊武德年间

  《开皇律》为基础加入“五十三条新格”成《武德律》 没有太多变化

  2)《贞观律》 12篇500条 标志唐代基本法典定型 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订

  ①缩小连坐范围 ②创设加役流刑,死刑减等;③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

  3)《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元年将《贞观律》改定为《永徽律》。

  永徽四年(653年) 《永徽律疏》颁行,律条和疏议同具法律效力。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4)《唐六典》 唐玄宗 开元26年

  ① 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②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方法

  ③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 共30卷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记载行政的法典。是记载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对后世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它的制定,使唐朝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是唐朝立法的新成就。

  5)《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

  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 令、格、式赋于律条之后 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

  开创了法典编纂的一种新体例,成为刑律统类。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定罪量刑的成文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令:行政命令,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均田令、官制令等。

  格:帝王用以“禁违止邪”临时发布的制书和敕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式: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3、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唐朝法制的特点

  1) 1.唐律的制定一准乎礼;

  真正实现了礼法合一(礼法结合由汉开始,南北朝发展,唐全面结合)

  律条以礼为准 注疏取证于礼 无论是律条还是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的礼治精神”

  2)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秦汉法律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得以精简。唐律再行精简,定律12篇 500条。

  3)用刑持平

  刑法比以往大为轻省, 重罪条款大为减少 , 株连范围最窄,除涉及礼教的犯罪外,比后世明清律处刑为轻。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炼明确,用于确切简要,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显示了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其一、唐律始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传统法典。它产生于经济、政治、文化鼎盛发展的唐朝,继承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因而唐朝法律是传统法典的楷模,在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其二、 唐法制是中华法系典型代表,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南亚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于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封建立法有着重大影响。

  (三)刑事立法

  ➜刑法适用原则

  1、 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轻罚,私罪重罚。《开皇律》 首创

  2、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犯罪中,长官为首犯。首犯重罚。把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叫做“共犯罪”。

  3、 合并论罪。

  一人犯数罪,实行择一重处断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一罪先罚而且判决,又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后罪,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 自首减免刑罚

  1)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到官府交代 不追究刑事责任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是被官府差知逃亡后再投案者 减轻处罚

  2) 有些自首也不免刑

  “越渡关及奸,私习天文者” 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强奸

  3)自首虽然可以免刑,但是赃物仍应偿还

  4)规定自首不彻底

  “自首不实”: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 “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扯底

  5、 类推原则

  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是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 老幼残疾着减刑

  ①70以上,15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②80以上,10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上请。

  ③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不加刑。

  7、 累犯加重原则:

  前后三次犯应处同一刑罚档次的罪,则升一级处刑。“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8、特权原则

  1) 议: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但犯十恶罪,不适用八议。

  2) 请:请的规格低于议。五品以上官职,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但犯十恶,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适用

  3) 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等。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4) 赎:九品以上官员等。流罪以下,听赎。 对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 不适用。

  5) 当: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刑。公罪可加当徒一年。

  9、同居相隐不为罪

  ①凡同居共财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须为主人隐罪。

  ②非同居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减凡人三等。

  ③ 谋反、谋大逆、谋叛者 不适用此律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罪

  11、化外人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唐律处断,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2、疑罪各依所犯收赎

  案件有疑时,各依所犯收赎法官意见不同者,可以展开异议,但是不得超过三次。

  ➜主要罪名

  1、十恶: 在《北齐律》基础上形成。

  ①谋反(推翻皇帝)

  ②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及宫阙)

  ③谋叛 (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④恶逆 (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长)、

  ⑤不道 (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造畜蛊毒)

  ⑥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御,无人臣之礼)、

  ⑦不孝 (告发或咒骂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

  ⑧不睦 (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

  ⑨不义 (杀本属府主、刺史、老师、县令等)(闻夫丧而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

  ⑩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对犯十恶者处罚的特点:

  1)大多处以死刑或其他重刑,前三个谋反、谋大逆、谋叛、一般要连坐

  2)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没有首从之分,一律重惩。

  3)贯彻纲常伦理,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并依据尊卑而同罪异罚。

  4)对议、请、减、赎、当特权,若犯十恶,一律不优待。

  2、六杀 《斗讼律》

  ①谋杀(预谋杀人) 一般减故杀数等处罚但奴婢杀主子,子孙杀长辈 死刑

  ②故杀(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斩刑

  ③斗杀(原无杀心,在斗殴中处于激愤失手而杀人) 减故杀一等

  ④误杀(杀错对象) 减故杀一等

  ⑤戏杀(以力共戏而致人于死) 减斗杀二等

  ⑥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杀人) 以赎论

  3、六赃 《杂律》

  ①受财枉法、 受有事人财而为枉法曲断

  ②受财不枉法、 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

  ③受所监临财物、 监临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 私下接受吏民的财务

  ④强盗、 以暴力威胁而取得他人财物

  ⑤窃盗、 秘密占有

  ⑥坐赃 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

  只有④和⑤是一般主体,其余是特殊主体各级官吏

  六赃的处罚原则:①以赃值定罪量刑 ②受刑之外,犯罪人还必须退还赃款赃物 ③官吏犯罪,还要罢官

  4、伤害保辜制度

  定义: 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加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

  保辜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的成度而定。如被伤害者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但因他因而死亡着,仍以伤害罪论处。

  意义:这种制度力求准确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

  同时要求加害人在法定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以减轻自身的责任,这对减轻犯那罪后果,缓解社会矛盾有良好的作用。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 所有权

  实行均田制,法律严格保护根据均田制取得的土地所有权。

  《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严禁侵吞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公私财物。

  2. 债权

  唐朝契约种类大为增加,出现了买卖、租赁、雇佣、借贷、寄托、承揽等。但主要依靠民间习惯调整,律文中少有规定。

  1)买卖契约

  ①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需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

  ②土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

  2)借贷契约

  ①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②有息——出举 无息——负债

  ③为担保履行债务,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

  ④出举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禁止放高利贷。

  ⑤若以麦粟出举,还麦粟的,依据双方约定处理,官不理。

  3. 婚姻

  1) 尊长主婚权法定,违反者,负刑事责任。

  2)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或者虽无婚书,但女方已接受聘财的,不得悔婚。

  悔婚者,杖六十 男家自悔者,不坐。

  3)婚姻限制原则:

  ①同姓不婚; ②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 违者“以奸论”

  ③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④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⑤良贱不为婚

  4)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5) 七出、三不去

  ①对三步曲补充规定: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

  妻若有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之理,亦可休之。

  ②妻无“七出”而修弃者,丈夫徒一年半

  妻有“三不去”之由而休妻者,丈夫杖一百

  6)义绝:

  不同于汉朝,义绝被规定为强制离婚的条件。 义绝需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定义:①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 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②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 及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缌麻以上亲 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

  ③夫妻以上亲自相杀者

  7)合离

  是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可以自愿离婚,法律不惩处。

  4、继承

  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 违者徒一年 若无子孙,则在同宗子辈中收纳养子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可代位继承,但有遗嘱者,遗嘱优先。一般情况下,出嫁女不享有本家的继承权,但在户绝之家,出嫁女有。

  注意:中国古代的继承与现代不一样:继承主要指身份、宗祧、封爵的继承,财产只是附带性的。只有长辈向晚辈的传递才算。中国传统上是叫“继”和“承”,两字连用是在晚清以后,财产的继承与家产的分割通常混合在一起,不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发生前提。

  (五)行政立法

  1、三省六部制:沿用隋朝

  中书省:传承皇帝命令 草拟诏书

  门下省:将中书省草拟的诏书审核驳正后 交皇帝批准 三省长官集体出任宰相

  尚书省:执行皇帝的诏令

  尚书省门下设六部:

  吏 官职的任命、考课

  户、户籍与财政收入

  礼、科举、教育、礼仪、祭祀

  兵、六品以下武官的选授、考课、武举、军事行政

  刑、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 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

  工 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军马除外)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善,表明古代行政体制走向成熟与定型化。

  2、御史台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①台院的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最高,执掌纠察百官、弹劾违法失职者,并负责参与皇帝交审的案件。

  ②殿院的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朝仪和其他朝会 ③察院 监察御史 监察地方官吏

  玄宗时,令监察御史六人分别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称“大察官”,是明朝“六科给事中”的来源。

  3、官吏管理

  官吏来源:科举;门荫 以前者为正途

  参加科举的考生 生徒 :各级官学考试选拔

  乡贡 :地方州县审核身份并初试合格

  科举考试科目: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

  ♦科举中者 只是取得做官的身份,并不是“释褐”,真正入仕还要经过吏部的考试,

  称“释褐试”通过后才得正式为官。

  ♦吏部择人之法:身、言、书、判。

  考课制度

  定义:考课制度是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员的品质、才能、勤劳、功过以升降赏罚。

  考课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是对品行操守的四项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审、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二十七罪:是27条具体专业要求

  致仕

  年龄为70

  4、经济法律制度

  1)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以均田法为基础制定。土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

  国有土地:口分田、职分田(提供给官吏)、公廨田(机关办公用地)

  私人所有:永业田、部分宅地

  唐中后期均田制被破坏殆尽

  2)两税法 唐中期以后 唐德宗 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

  内容:总计当时各种开支总数计算以定两税总数。按 每户土地面积征收地税;按财产多少确定户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废除租庸调法。

  意义: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克服了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的弊病,既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削弱了大户的特权,以现居为定籍的办法,既有利于户籍整理,也有利于社会安定。是中国历史上财政立法的一次重大改变,对后世影响很大。

  3)禁榷制度

  盐业:唐前期不征税, 安史之乱后肃宗至德元年间实行专卖 后又改革,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严禁私盐运销,十三巡院厉行缉私。

  茶业:开始不征税 唐德宗建中年间征茶税

  酒业:开始不干预 安史之乱后实行禁榷制度 以后或禁或驰 多有反复

  4)对外贸易

  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只允许互市 设立互市监 监管互市

  海上贸易:“任其往来,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

  颇为开放 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 设立“蕃坊”供外来商人居住和营业

  ①创建市舶制度: 贞观年间,对外来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4种货物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②武则天时期,在广州设立市舶使 是国家首置外贸专职官署

  唐朝市舶税有3种,①舶脚:船舶入口税 ②抽分/进奉:抽取龙香等上述4种货物十分之一税。③收市:蕃货在市场上与中国商人贸易时征收的市税

  (六)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 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重审地方死刑案件;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奏请皇帝批准。

  2)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寺郎为正副长官,职掌案件复核权,复核大理寺审理的徒、流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

  3)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参与审理重大案件,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三司推事”:

  中央或地方的重大疑难案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

  “三司使”

  次要的案件或是地方大案不便来谢送京城的,派遣大理寺评审、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三司使”前往审理。

  诉讼制度

  (1) 起诉:分为两种

  ①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

  唐律规定,凡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对重大案件的犯罪,该举劾而不举劾者,要负刑事责任;

  ②告诉,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代诉

  必须逐级告诉,不准越级告诉。违者处以笞刑。

  但在特殊情况下,还有直诉制度,即通过“邀车驾”或“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直接告诉。

  告诉限制①除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尊幼不得控告尊长

  ②卑贱不的控告尊贵 ③在押犯人只准控告狱官虐待 ④禁止匿名信控告

  审判

  1、“回避”制度 “换推制”

  防止亲属或仇嫌,凡主审官与当事人是五服以内亲属或姻亲,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者,皆换推。(唐六典)(汉“三互法”官员任职)

  2、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死刑的执行必须实行三复奏,执行前一日两次,当日一次,提醒皇帝慎行考虑。

  贞观初年,唐太宗曾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但各州仍是三复奏。

  但犯有恶逆以上罪,部曲、奴婢杀主人,则一复奏后就可执行。

  3、法官责任制度

  ①重视司法官的审讯方法,实行五听审判法。

  ②司法官必须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违者负刑事责任。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二十)。

  ③对皇帝的一时一地而没有上升为“永格”的诏令,不得引用为“后比”。

  ④如果任意裁判而致断罪有初入者,属故意——反坐

  过失出入人罪的,属过失 减故意者三至五等处理

  ⑤建立 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判错。

  ⑥实行亲属或仇嫌“回避”制度(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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