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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条例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08-02-22 1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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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条例

  安徽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工作要努力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一条 招生机构及职责

  硕士生招生工作由校、院(系)分级负责:

  (一)学校研究生部负责全校硕士生招生工作。其任务是执行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硕士生招生工作方针、政策、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各项规定;制定硕士生招生计划、编制印刷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招生宣传,协助办理报名手续、组织各系院(系)进行考试科目的命题;组织评卷和成绩统计;组织初试合格者的复试、复查和录取工作;开展硕士生招生宣传、咨询和有关研究等工作。

  (二)各院(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负责硕士生招生工作。成立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考试科目;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组织教师进行业务课的命题和评卷;对初试合格者进行复试;做好与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硕士生选派单位的联系工作;积极开展与院(系)有关的招生宣传工作等。录取硕士生的政审工作由各院(系)总支负责。

  第二条 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目录

  招生计划的编制,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根据招生类别分为非定向硕士生、定向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非定向和定向硕士生是国家计划内招生,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非定向硕士生毕业后在国家规定的就业范围之内就业,定向硕士生毕业后按合同到定向单位就业。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毕业后按合同到委托单位就业。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可由多渠道筹集,毕业后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我校在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内,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根据各院(系)的培养能力、科研经费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兼顾重点学科和应用学科的发展和建设,合理地分配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时,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校进行院(系)际间的调剂。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计划由各院(系)上报,研究生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和印发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各院(系)按统一招生目录内容和格式填写,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制订招生专业目录的具体要求详见每年国家发布的有关文件。

  第三条 报名准备工作与报名手续

  (一)报名准备工作

  设置招生专业目录阅览室,在规定时间内开放,供考生查阅。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时回答考生所提问题,公布报名注意事项等。

  (二)报名手续

  1、凡符合国家规定报考条 件的人员,均需持所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或学生证)或者报考规定的其他证件,方可报名。

  2、报名时,先交验有关证件,缴纳报名费,领取《报名登记卡》,用铅笔填写完毕后,换取《报考登记表》、《准考证》等有关空白表格。考生需按各种表格上的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应备有一寸同底片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相片(黑色、彩色不限)两张,分别贴在《报考登记表》和《准考证》的指定位置。

  3、登记表中其他项目和要求,请根据当年国家有关部门考试报名的具体规定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寄送报考单位。

  4、学校招生办汇总后将报名的各种统计表送省招办。

  第四条 审核报考材料和发准考证

  由研究生部组织各院(系)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人员对考生报考材料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核的内容有:

  (一)政治思想表现。要求考生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

  (二)招生对象和学历。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院校推荐;在职人员必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盖章;同等学力者必须在取得大专学历后有二年或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才能报考,并应有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研究生。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按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非应届毕业的本科生、大专毕业不满二年者(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在学读第二学位的学生、无正当理由退学以及被取消毕业分配资格不满五年者,均不得报考。

  (五)对符合报考条 件的考生,按报考专业的考试科目填写准考证。对考试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准考证上规定栏内注明,盖钢印后将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寄发考生本人。

  由研究生部按考点(接收试题单位)编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准考情况表》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按规定期限寄送考点(接受试题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编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考情况表》、《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分专业报考情况表》等表格,并报省招生办。

  第五条 业务课命题

  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政治、外国语和采用统考的数学(一)、(二)、(三)、(四)的试题均出国家统一命题。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由各院(系)在规定时间按要求进行命题。

  (一)命题原则

  命题要讲究科学性。专业基础课的入学考试,一般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或本校制定的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其目的主要测验考生对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能初步测试考生是否具有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 件。

  (二)具体要求

  (1)。试题的难易程度。一般应使大学本科毕业的优秀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为了便于选择优秀考生入学,在试题中应有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20%。

  试题应反映大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并适当均匀分布在几个基本方面(包括基础理论、实际知识、综合分析和论证等)。文科各课程的试题在命题时,还要注意测验考生掌握有关材料的情况,并能反映考生理论分析的能力。

  命题时,应注意到考生中有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在职人员等不同生源的情况,在试题中设置部分选做题,以有利于选拔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2)。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规定为三小时,试题量要适当,能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富裕时间。

  专业基础课试题以150分为满分,在命题时应同时确定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当根据试题的分量和难易程度,具体规定每道题的得分,并在试题上注明。

  (3)。根据教育部规定,考试时不准带参考书以及各种工具书,因此在答题时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应在试题中注明。

  (4)。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误解。社会科学的试题决不应有政治性错误。

  (5)。相近专业的同名称考试课程试题内容应相一致,有特殊要求的,经研究生部同意后用标记加以区别。

  (三)组织工作

  (1)。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各院(系)由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院长(系主任)组织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在近期内承担教学工作的讲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命题小组进行。一位命题教师只能参加一门专业基础课的命题。

  (2)。命题负责人(组长)对试题内容、文字要严格把关,并由院(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试题审定后,应按研究生部的统一格式要求,用A4纸打印,试题连同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交研究生部,按保密要求存放。试题的草稿应在命题完毕立即销毁。试题应严格保密,不得拷贝。

  (3)。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教师不得参加其亲属报考专业的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若系其他工作人员,则不得接触考题。

  命题、审题以及直接管理试题的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和个别辅导活动。

  (四)试题印刷、分装和寄送

  (1)。试题印刷

  试题由研究生部统一负责印刷,印刷好的试题应于当天送机要保密室,废纸立即销毁。

  (2)。试题分装

  试题分装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

  首先按试题清单,清点试题份数,及时更换破损试卷。其次将试题对应装入有考生准考证编号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的专用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密封。

  (3)。寄送

  按同一考点(接收试题地点),在规定时间内用机要通信寄至考点。

  第六条 考试事项

  (一)制定《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守则》。

  (二)按各招生单位(准考情况表)整理试卷,并分发到各考场。

  (三)制作考场分布图,在学校醒目的地方张贴,并为考生设立路标。

  (四)组织监考人员,每个考场指定组长一名。

  (五)于考试前一天组织监考人员集训,重点学习《监考人员守则》,提出其它相关注意事项。

  (六)应通知考生于考试前一天下午查看考场。

  (七)招生单位应指定专用值班电话,及时处理各考场(含外地)可能出现的问题。

  (八)考点负责人要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组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对各考场进行巡视。

  (九)补考。如因招生工作中的事物影响考生正常考试,要把考生姓名、补考科目及其原因通知招生单位并上报省招生办。

  第七条 评卷的各项工作

  (一)评卷办法

  评卷组织。试卷按规定要求整理、编制密码。统考试卷由省招办组织评阅。其它业务课试卷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各院(系)按考试科目组成评卷小组(不得一人单独评阅),评阅组长由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

  (二)阅卷评分

  (1)、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按教育部统一的标准答案评阅。业务课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阅卷前各评卷小组必须组织阅卷人员讨论试题答案,统一标准。试卷评阅完后,阅卷人员必须签署姓名。

  按教育部规定试卷不准考生直接查阅。为了纠正错漏或宽严不当现象,确保评卷工作的质量,各门课程试卷必须认真组织复查。复查结束后由复查教师签名。对个别试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系(院)招生领导小组、评卷小组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

  (2)、记分和统计分。评卷一律用红色笔,记分数要准确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百分制)、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完全答错或未答试题以“0”表示,以便核查漏阅的情况。在错的地方,用横线表示出,以便识别。

  记分字迹要清楚,评定一题,应在题号前及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阅人姓名。若每题中包括几道小题,应将小题的分用“○”圈出,如小题得5分就记,然后将这一题的总分仍记在题号的左边,以免混淆。

  每份试卷各题阅完后,评阅组长应认真复核并签名。

  各院(系)应指定专人核分、登分。将各题得分累加,总分记在总分栏内,并在右侧签上姓名。最后汇总成当年考生考试成绩登记表。

  按规定,入学考试成绩不公布,由研究生部统一将成绩直接通知本人。

  (三)加强评卷工作的领导。各院(系)招生领导小组及评卷组长应加强领导。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宽严适度、始终如一。要随时检查评卷人员对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对难以掌握标准的试题应集中讨论,如争议较大,可变换互评或评卷小组集体讨论后确定分数,以统一标准。试题本身有误,应由院(系)招生领导小组及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

  (四)试卷管理。试卷评阅后,由专人负责管理,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领送试卷。领送试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编号等。

  第八条 复试和录取的程序

  (一)复试名单的确定。录取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当年录取硕士生的标准,结合本校考试实际情况,由研究生部拟定《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生录取工作意见》,各院(系)按照“录取工作意见”,经认真研究提出复试名单,由研究生部审定后,各院(系)按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等分类上报复试名单。

  (二)复试体检。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备本人一寸近照一张,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

  (三)为确保硕士生入学质量,要认真做好参加复试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审核。被录取硕士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对他们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认真审核。如复试、体检合格,应向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发函索取人事档案材料及现实表现。必要时,应派人到考生所在的单位实地了解情况。

  (四)业务课复试的要求。业务课复试除注意该生平时在校学习成绩,或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外,主要是注意考核考生对所学的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反应速度和实验技能及实践环节等。对于同等学力的考生必须进行全面、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五)业务课复试的组织。各院(系)在复试时,要按专业组织由三人或三人以上参加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在认真研究分析考生有关材料后,提出复试要求,包括复试科目、日期和复试形式等。按规定时间由研究生部招生办统一寄发复试通知书。

  要认真做好复试记录,参加复试的导师写出评语和复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并填写复试登记表。院(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复试登记表上明确提出录取或不录取的意见及理由。各院(系)及时将复试合格者的登记表(记录表)送报研究生部复审。确定录取名单后向省招生办上报。

  对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初步录取名单后应向该生所在学校索取毕业论文或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才能录取为硕士生。

  (六)调剂录取。凡符合录取条件,由于名额有限,不能录取的考生应首先在本校相近专业间调剂,应及时将本校不录取又符合录取条 件的考生的材料转到第二志愿招生单位或协助考生调剂到其它招生单位录取。

  对于考生来源不足且是学校重点学科或急需扶持的招生专业,可积极地向其它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录取。

  (七)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报经省招生办批准后,可发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持原单位的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要认真对其思想、业务、健康等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 者,取消入学资格。只有经入学复查合格者,才能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入学注册、报到注意事项要在录取通知书中注明。

  第九条 被录取为硕士生的入学资格保留

  (一)申请保留硕士生入学资格者,应在接到复试通知时,即向报考的院(系)提出申请,时间在当年5月底以前,逾期不再办理,也不得随意变动。申请表由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上报省招生办,申请者如是本校应届毕业生,则还应由所在院(系)上报学校学工处列入当年分配计划,与用人单位联系并取得同意后,可与本届毕业生同时派遣,由研究生部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至二年。

  (二)保留入学资格者要求入学,必须在当年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并交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和所在工作单位的书面鉴定(包括工作态度和政治思想表现、拟录取类别),经院(系)和研究生部考核批准后,列入当年录取计划,即可发录取通知书。申请入学时不改变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确定的录取类别(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自筹)。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应遵守工作单位一切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如在工作期间,有违法违纪问题或其它错误,视其情节轻重可取消入学资格或作其它处理。

  第十条 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

  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又紧,保密要求高,要做好这项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各阶段的领导与监管,要教育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得弄虚作假,坚决反对不正之风。对于违反招生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招生考试纪律文件由研究生部与校纪委共同签发。

  第十一条 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当年招生有关文件为准;本文由研究生部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对港、澳、台地区的招生、单独考试招生和接受应届本科生免试为硕士生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流程。

序号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完 成 时 间 

负 责 单 位 

1 

编制学校招生计划、专业目录并报省招办。 

5月底-六月初 

研究生招生办、各招生学院 

2 

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 

7-10月 

研究生招生办、各招生学院 

3 

为考生咨询、查阅招生目录。 

11月上旬 

研究生招生办 

4 

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寄发《准考证》给考生,编制准考情况报省招办。 

12月中旬 

研究生招生办 

5 

成立专业基础课命题评卷组并命题 

12月10日前 

研究生招生办、各招生学院 

6 

印制专业基础课试题,密封后机要寄送各试题接收点。 

12月15日前 

研究生招生办 

7 

接收各考点寄回考卷,按机密件保管;将公共课试卷拆封整理好后送省招办统一阅卷。 

1月下旬-2月中旬 

研究生招生办 

8 

组织各专业基础课命题组在同一时间和地点按照评卷要求进行阅卷、复核。 

2月底 

研究生招生办 

9 

报送专业基础课成绩到省招办,并取回公共课成绩和试卷。 

3月上旬 

研究生招生办 

10 

根据国家确定的录取分数线,提出初步录取名单,拟订复试标准。 

3月下旬 

研究生招生办、各招生学院 

11 

生源不足时,各招生专业应积极配合研究生招生办做好生源调剂工作,务必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任务。 

4月 

研究生招生办、各招生学院 

12 

各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复试要求和录取原则组织复试。 

5月初 

研究生招生办、各招生学院 

13 

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 

5月15日前 

研究生招生办 

14 

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进行政审。 

5月中旬前 

研究生招生办 

15 

寄发录取通知书给考生 

6月上旬 

研究生招生办 

16 

将新生录取名单印发给各招生学院、后勤集团、校医院、图书馆、组织部、团委等单位,做好新生入学各项准备工作。 

7月初 

研究生招生办 

17 

准备好新生宿舍 

7月 

后勤集团 

18 

新生报到时按规定交清住宿费、体检费、户口办理费、公物押金等费用,在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并办理户口迁移、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手续和图书借书证。 

9月上旬 

研究生部、财务处、后勤集团、组织部、团委、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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