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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4年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13-11-26 18: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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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厅〔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报考点:

  为做好2014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现将《2014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2014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

  一、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一)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对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以下简称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负责对本地区招生单位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招生单位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相关招生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单位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招生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相关工作。

  (三)报考点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负责复审。各报考点和招生单位要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资格者不允许报考,如遇特殊问题,应报教育部批准,不得自行放宽报考资格。

  报考点不得接受中介机构代理报名。

  二、考试招生及学习方式

  符合港澳台研究生招生报名条件者,既可参加内地(祖国大陆)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考试,也可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思想政治理论。

  招生单位既可使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港澳台研究生,也可不使用招生计划招收港澳台研究生。使用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在学期间相关收费标准和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相同,并纳入计划管理,招生单位应根据实际录取情况安排一定招生计划用于招收港澳台地区考生;不使用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等相关费用,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

  港澳台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兼读制)两种。

  三、奖学金及学费政策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有关奖学金。

  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一样可参加本招生单位优秀生奖学金的评选。

  港澳台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招生单位须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所设港澳台研究生奖学金在招生简章中明确。

  四、考生报考资格

  (一)考生所持身份证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三)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四)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五、招生单位及招生学科专业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师资、教学、住宿及其他条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招生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

  申请开展港澳台研究生招生的备案报告应于初次招生年度前一年的9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可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名称及代码要严格按照内地(祖国大陆)当年招收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招生单位要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atzs.com.cn)及时公布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并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印的招生简章及宣传材料,于2013年11月中旬前寄到各报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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