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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07年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工作通知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08-02-22 23: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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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培养单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为了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学科建设发展以及导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调动广大导师和学院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落实校院两级管理,依照学科发展规律建设学科,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院在会同科技部、社科部和人事部的意见基础上,现将我校2007年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审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淡化博导层次、强调岗位意识、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培养质量、加强队伍建设。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动态遴选、公平竞争、择优上岗。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应居本学科前列,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达到一定水平,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创新型科研成果。

  (三)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与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对接。作为主持人或重要参与者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和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博士生。

  (四)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生或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就业情况较好。

  (五)被审核者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有留学背景并取得博士学位或有重要成果和充足科研经费的副教授;其年龄不超过57周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六)有协助其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七)各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

  三、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单位初审

  拟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填写《武汉大学2007年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批表》,提供相应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学术论文、著作和获奖的复印件、项目申报表、项目合同或协议、项目经费分解表、经费本等),由本单位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按规定时间交由社科部、科技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分委员会进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条件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审核,听取申报者的汇报,必要时可向申报者提问。经过审核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如果委员也是申报者,统计总票数时减去一票),作出是否同意申报者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将评审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汇总名单及申报者的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和科技部、社科部备案。

  (四)经学校研究,下述学科点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审核除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初审外,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给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人文科学学部审核:戏剧影视文学;社会科学学部审核:社会学教育经济与管理;工学部审核:城市系统工程;信息科学学部审核:图象传播工程。另外,医学部负责审核各医学博士学位授权点。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检查与裁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会评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监督;受理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工作中的特殊问题。必要时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研究决定。

  四、具体要求

  (一)此次审核工作关系到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质量的提高,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学科对培养博士生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条件,其标准不低于学校有关规定。同时,要求每一位申报的老师实事求是地填表(相关数据信息直接用于专家库和上网)。

  (二)此次审核范围为原博士生指导教师、学校新获批准和自设备案成功的博士点的教师(原则上每个点遴选三名导师,外科学除外),继续进行副教授竞聘博士生导师的试点工作(其任职资格条件应略高于该通知规定的条件)。

  (三)跨学科专业申报者,其申请首先需经该博士学位授权点二分之一以上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同意,并由该学科点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其岗位资格由所属学科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程序同上述规定。

  (四)获得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其所属的二级学科点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审核,要依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学术梯队建设等情况进行,同时要考虑到将来对该一级学科授权点的评估和检查。在该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点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如转向该一级学科另一个二级学科点,其条件和审核程序同上述规定。

  (五)目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方能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

  (六)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在学术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方面与所申请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有较长期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其审核办法和条件与我校教师相同。在校期间,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及所指导的博士生的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

  (七)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和监督制度,接受纪检、监督部门和广大教师干部的监督。

  五、时间安排

  1.5月19日,布署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工作

  2.5月20日―5月31日,各单位布置该项工作,申报者填表,并附申报材料,交院系审核。

  3.6月1日―6月5日,社科部、科技部审核各单位的申报材料

  社科部材料审核人:王秀英 68752647

  科技部材料审核人:何 莲 68772105

  4.6月6日―6月16日,各分学评委员会、各学部学评委员会负责完成初审、表决及材料上报工作,各单位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何利军 68754152.

  5.具体上报材料为《武汉大学2007年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汇总表》,《武汉大学2007年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上述表格可从网上下载,各培养单位存档备查的材料为上述两个表格及申报人其他的材料。

  6.6月17日―6月27日,上网公示审核名单。

  7.6月2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审核名单,学校发文,报教育部,登录《2007年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六、2007年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工作

  2007年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工作与本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工作同时进行。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和学科发展的需要,适当审核、遴选部分老师补充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已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不参加此次审核工作(具体工作详见《武汉大学关于遴选2007年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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