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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08-02-22 1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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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

  一、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1、各招生单位的年度招生人数按研究生处下达的数字填报,不得超过。研究生处按以下原则对研究生招生实行流向、流量调控:

  (1)导师队伍的学术水平、梯队结构;导师的工作态度及教书育人情况。

  (2)导师的科研课题、科研成果及科研经费能否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正常进行。

  (3)用人单位对毕业研究生反馈的研究生培养质量。

  (4)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专业的需求状况。

  (5)学校学科建设任务的需要。

  (6)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状况及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水平。

  2、各招生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编制,应主要考虑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党和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事业单位、国家重点企业、人民解放军等部门的需求。在编制专业目录时,个别学科、专业对生源有特殊要求的,可在专业目录备注栏中注明。

  3、招生导师的年龄范围,按照学校有关离退休的规定执行。在职期内不能带完研究生的不再安排招生;对于指导力量薄弱的(指导教师体弱多病、或学术梯队不强)、没有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的、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的,应少招或停招研究生。

  4、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设置应参考申报时的研究方向,如需更新、增加、删除,应由所在单位提出论证申请报告,学科带头人及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查、批准。

  5、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为外语、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和两门业务课。为了强化研究生考生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我校按照二级学科统一设置考试科目,贯彻“宽口径选材”的原则,主要考核考生是否具备了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即是否掌握了本科阶段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6、填写专业目录时,外语语种和各科考试科目名称都要写清楚,考生报考时一律以专业目录为准,不得临时更改。

  7、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的设置,应覆盖五门或五门以上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尽量方便各地考生对书籍(教材)的购买和查阅,参考书目按考试科目列出。

  8、学院应对所属系、所等单位的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招生人数、考试科目等内容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各学科的招生专业目录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一经刊印后不得更改。

  二、招收硕士研究生简章

  1、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2、招生专业:见当年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3、招生类别:非定向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

  4、学习年限:3年,在职兼读为3年至5年。

  5、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3)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生,须毕业满2年且达到与高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以同等学力者身份报考;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的或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限为原单位委托培养)。

  6、报名办法:

  (1)报名日期: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时间。

  (2)报名地点:天津地区考生,在本校报名点报名,外省市考生,在各省高招办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3)报名手续: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所在学校的介绍信和学生证报名。同等学力者须按招生简章的要求提供外语和专业课的成绩证明。考生将表格的有关项目填写后,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有报考材料寄我校研究生招生办,经我校审查同意后,核发准考证。

  7、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时间: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复试、地点、科目及方式另行通知。

  (3)初试地点由报名点设置。

  (4)初试科目为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和2门业务课,详见当年招生《专业目录》。

  (5)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6)初试成绩待阅卷结束后通知考生。

  8、录取:

  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

  统考初试的政治、(一外)英语、(一外)俄语、(一外)日语、数学(一)、(二)、(三)、(四),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其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有关部门制订并公布考试大纲。非全国统一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由各学院按下列要求进行命题。

  1、命题原则:

  试题应能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试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专业优秀本科毕业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要建立起合理的控制模式,避免及格率偏高或偏低。同时,命题要充分考虑非本校毕业生的特点,即注意命题能有利于吸收外单位考生。

  2、组织工作:

  各学院应对所属的系、所等单位的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领导,组织好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应由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3、具体要求:

  (1)初试考试科目均采取笔试形式。

  (2)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试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30%。

  (3)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试题要尽量取得一致。题意要清晰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4)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每科试题应以150分为满分。

  (5)每科试题答题时间为3小时,试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富裕时间为宜。

  (6)试题可以有选做题,但不宜过多,选做题之间的难易程度应大体相当。

  (7)考生答题所需的原始数据和材料,须在试题中提供。每道题的分数应在试题纸注明。

  (8)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9)命题使用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专用试题纸。“考试科目”和“专业”栏均应按我校的招生专业目录正确书写,特殊要求携带的用具须在卷首写明。试题尽量打印,若需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用黑色墨水),以便复印。试题纸无需留出空白答题位置(考试时另发答题纸)。

  (10)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需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正确并密封签字后送交研究生处。命题的草稿纸在交题后须立即销毁。

  (11)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12)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能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13)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四、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评卷

  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由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其余试卷由研究生处组织评卷。

  1、将每份试卷的题目和答案装订在一起,装入试题信封。

  2、要认真做好试卷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在评阅前,要分科清点好试卷,交评卷小组试卷保管人。评卷小组集中阅卷(按附件“评卷规则”要求进行)。

  3、评阅完的试卷由专人统计分数和进行复核,将分数填入总分栏中,并签上统计人和复核人的姓名。

  4、评卷结束后,由研究生工作秘书查对无误后再将分数填入成绩单。试卷应注意保密,除单位分管负责人外,其他人不得查阅。

  5、缺考试卷需保存,并在考生情况表中注明。

  附:评卷规则

  1、评卷人员(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认真贯彻“严格、公正、准确”,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2、评卷小组在评卷时,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进行评卷。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得分,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文字要准确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名。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送试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密封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送试卷保管组处理。评卷时要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好无损。

  5、试题本身有误,应由招生单位分管领导和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重大错误及处理意见应报校研招办。

  6、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并在每题登分处签名,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试卷的错判、漏判或宽严不当的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须由单位招生负责人,评卷小组组长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

  7、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在指定地点评卷,试卷不准带出阅卷室,各评卷组不互相交流评卷情况,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

  8、试卷评阅完毕后,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试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以及考生在答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9、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五、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复试、政审和录取

  1、复试

  (1)根据国家教育部的录取工作规定和我校确定的复试标准,填写需复试的考生情况表并注明拟录取类别。

  (2)各招生单位组织各学科组成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组长为该学科带头人。复试小组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一般以口试为主)。复试情况应有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记录纸(含所附材料)填写后与该考生初试试卷材料一并归档。

  (3)对于同等学力考生须增加复试科目。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由学科统一命题及阅卷)。

  (4)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思想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5)填写复试通知书(含具体复试时间、复试科目及方式),校研招办盖章后(由各招生单位寄出)通知考生。

  (6)对于调入我校的外单位考生的调剂事宜,需经学校研招办同意。

  2、政审

  (1)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审查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政审工作由各招生单位党组织负责。

  (2)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招生单位应及时向考生所在单位调阅人事档案或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必要时可派人外调),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表现。调查证明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3)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进行复试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导师、招生工作人员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

  (4)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5)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工作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6)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工作结果由各招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考生的《报考登记表》中招生单位录取意见栏目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于政审中有问题的考生,由招生单位党组织直接报学校研招办再签署意见。

  3、录取

  (1)录取工作应当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2)录取考生必须复试、政审合格。既要看业务水平,又要看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情况;既要以考试(含复试)成绩为主,也要参考平时成绩和表现(对于应届本科毕业生,要参考其平时成绩和审核其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质量;对于在职人员要考核其平时工作成果与表现)。

  (3)确定、核对拟录取情况表报学校研招办。各院对于拟录取的考生发出调档通知,要求寄到研究生处。如对个别考生档案发生疑问,报到前可派人到原单位进行调查了解。

  (4)所有录取人员需经各院负责人审查后,在《报考登记表》“招生单位录取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

  (5)填写录取通知书及信封,收信人为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届生为系总支),交研招办。对于定向、委培考生必须办好协议书及有关手续后,才能发录取通知书。

  (6)将录取人员的登记表、体检表及有关材料装在考生的学籍档案袋内保存。经复试不录取人员的上述材料及情况说明,及时交校研招办,以便转第二志愿单位。其他不录取人员的所有材料由研究生处保存一年。

  (7)各级有关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保守机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必须追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8)新生报到前,发现有重大问题者,经学校研究,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六、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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