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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考研刑法学:非法拘禁罪-跨考考研

最后更新时间:2015-06-0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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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考研刑法学:非法拘禁罪

来源:跨考教育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4日跨考考研网研招网跨考论坛
摘要:法律硕士的专业课包括很多的科目,有很多知识点都需要考生们结合案例,学会应用。下面来看一下法律硕士的专业课中刑法学关于非法拘禁罪的一个案例。

  每一年都有很多的考生报考法律硕士法律硕士的竞争压力也是很大的。对于想要跨考的考生们说,报考法律硕士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相对而言法律硕士比较容易入门。法律硕士的专业课包括很多的科目,有很多知识点都需要考生们结合案例,学会应用。下面来看一下法律硕士的专业课中刑法学关于非法拘禁罪的一个案例。

  题目: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 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

  (1)张某和郭某为索取债务而扣押赵某女儿A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对这一非法拘禁犯罪负刑事责任。

  (2)张、郭将A卖给他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二人在出卖A的犯罪中具有共犯的故意和行为,构成共犯。二人都是主犯。

  (3)郭某****A具有****性质,但属于在拐卖妇女过程中****被拐卖妇女,依法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不需要另行单独定****罪,数罪并罚。

  (4)张某对郭****A的行为不负情节加重的刑事责任。张某对郭某****A一事,主观上并不知情,也没有****行为,故对此不负刑事责任。郭某****A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应单独负责,张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相信通过上面的这个案例的分析,考生们能够很轻松的掌握并应用刑法学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知识点,并在以后遇到类似的题目的时候可以轻松应对,轻松的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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