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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考研刑法学:故意杀人罪-跨考考研

最后更新时间:2015-06-0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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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考研刑法学:故意杀人罪

来源:跨考教育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4日跨考考研网研招网跨考论坛
摘要:刑法学的知识点很多,需要考生好好记忆,很多知识点结合案例记忆理解起来会更方便。下面来看一下法律硕士的专业课中刑法学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一个案例。

  每一年都有很多的考生报考法律硕士,竞争压力也是很大的。法律硕士的专业课包括很多的科目,其中刑法学的知识点很多,需要考生好好记忆,很多知识点结合案例记忆理解起来会更方便。下面来看一下法律硕士的专业课中刑法学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一个案例。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是一个很重的罪,在常人看来是很恐怖的。相信通过上面的这个案例的分析,考生们能够很轻松的掌握并应用刑法学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知识点,结合着案例能够很轻松的记忆理解这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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