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复习指导: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读

最后更新时间:2012-04-25 10: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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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民通意见》第120条的规定:

  (1)典期届满时,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延长典期或增减典价;

  (2)承典人不得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

  (3)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依回赎时市场零售价计算。

  [不要混淆]

  1.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合同的转让与转包是不同的。转让合同时,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合同关系,由新承包人取代其地位而概括承受原承包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故适用《合同法》第88、89条的规定。转包承包经营权时,原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合同关系,这样就同时并存两个承包经营合同,即发包人与原承包人的合同以及原承包人(作为发包人)与次承包人的合同,两个合同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和效力的相对性。

  2.特别注意《民通意见》第96条的内容及其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关系。

  《民通意见》第96条分为两层意思: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权属上的民事争议的,行政处理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2)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侵权纠纷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而《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始可提起行政诉讼。

  《民通意见》第96条关于侵权纠纷的权利救济程序同《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有所冲突,因为第96条的“侵权纠纷”既包括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的特殊侵权纠纷(《民通》第121条)。后一种情形下第96条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既形成冲突,此时,应以《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为准。

  [重点法条]

  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97~103条。

  [意思分解]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考生可参考《民通意见》第97~103条,了解一下各种情形下的具体相邻关系的内容。

  [不要混淆]

  相邻关系在以下几方面区别于地役权:

  1.相邻关系不是一类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是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

  2.相邻关系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而产生的物权。

  3.相邻关系是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而地役权内容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4.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

  [重点法条]

  第86条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87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

  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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