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硕背诵技巧之法理学(三)

最后更新时间:2013-05-02 15: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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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法硕属于文科性质的东西,有个很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即使反复记忆仍然容易遗忘,跨考教育法硕教研室李老师为大家总结的口诀记忆法有很多优势特点,能够帮助大家轻松记忆很多知识点,下面继续介绍法理学的背诵方法。

  二.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1)单方:撤消、催告、抵消、追认、解除、介入、立遗嘱、委托授权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2)单务:赠与、储蓄、遗赠、悬赏广告、储蓄;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3)诺成:租赁、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必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却有偿;但无偿必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6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撤消权;在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则可根据实际依法变更或撤消;

  (3)撤消权可因除斥期间届满和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质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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