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经济学院MPAcc考研复试细则

最后更新时间:2014-10-16 13: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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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校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湖北省2014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精神以及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双证MPAcc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阶段专业指导性大纲》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采取形式多样的考察方式与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透明、公正和公平。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察,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实践能力以及创新意识等方面的考察。

4.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量化评分标准择优录取。

二、复试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MPAcc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2.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即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复试工作整体方案,组织、协调复试各项工作,包括汇总复试成绩、对外上报材料等。

3.MPAcc教育中心协同研究生处成立复试导师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的具体程序、内容和评分标准,并在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复试。

4.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复试的各项工作,受理考生申诉,学校医院负责复试体检工作。

三、复试基本条件和形式

1.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达到《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达到我校对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

2.复试采取笔试和综合面试结合的考核方式进行。

四、复试资格审查和体检

(一)资格审查

每位考生在复试资格审查时需提供学校或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开具的政审证明。除此以外,还须同时提交初试准考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生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往届生提供);1寸彩色免冠照登记照2张等材料。

(二)体检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做好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鄂招办[2014]1号)等文件执行,由学校医院统一安排。

五、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包括笔试、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

笔试为闭卷形式,包括专业课笔试和政治课笔试两部分,总时间为210分钟,满分为22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成绩满分为200分,主要考核考生对本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政治课笔试满分为20分,主要考核考生对政治理论及应用的掌握程度。笔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科目以及参考书目等有关事项,请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处(http://yjs.hbue.edu.cn)以及MPAcc教育中心(http://mpacc.hbue.edu.cn)网站发布的复试相关信息。

同等学力考生须另加试两门专业课程。

2.面试

面试时间约为20分钟,满分为80分。面试的内容包括对外语听力和口语能力、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等各方面的考察。

六、复试成绩的计算及录取规则

1.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复试笔试成绩+复试面试成绩。

同等学历考生加试的科目成绩作为是否录取的依据之一,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2.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3.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对已经全部通过或部分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的考生,或具有三年及以上会计实务工作经验且工作业绩突出的考生,或具有会计师中高级职称且有较好实践工作业绩的考生(需提供原始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可考虑优先录取。

复试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考试过程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录取;复试总分为300分,复试成绩不合格(<180分)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加试的2门科目中有1门不及格者,不予录取;体检不符合国家规定者,不予录取。

七、复试咨询、申诉渠道和监督

1.实行责任和追究制度。复试各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工作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事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实行监督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巡视。

3.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

4.实行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制度。保证咨询及申诉渠道的畅通(复试咨询及申诉请致电我校研究生处和纪委监察处;电话:81973948,81973936;邮箱:yjsjyc@hbue.edu.cn或hbue_zzbz@sina.com)。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查属实的,由复试小组配合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申诉人作出答复。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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