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核心要点速记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12 17: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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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精神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即: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其他一切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有两种:制定和认可。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二、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1.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法律最首要的作用),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来实现。

  预测作用,对具体法律关系或法律后果的预测。

  评价作用,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价。

  教育作用,对一般人的思想产生影响,使之受到教育;对个别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制裁,使之受到惩罚。

  强制作用,对违法犯罪进行制裁,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得以实现的保障。

  法的社会作用: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推动社会改革和进步;

  3.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包括法律制定(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等环节。

  三、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1.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原则:

  党的领导、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法治、民主集中制

  2.我国的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国体。爱国统一战线是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体。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体现。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民主集中制是组织原则和方式。

  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保障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方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以少数民主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基层民主制度

  居委会、村委会、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主要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基本权利

  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指的是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支配。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监督和取得国家赔偿权包括:

  监督权。批评建议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检举权:不得捏造诬告。(证据)

  求偿权。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可申请国家赔偿。

  社会经济权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和特定主体权利

  (2)基本义务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公民最高法律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六章 法治理念与法律权威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主要包括四项基本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法治上的必然反映。包括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是文明执法。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二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强大推动力量。

  (二)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民主与法治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法治”与“法制”不同。前者强调法的至上性,没有任何人有特权超越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平等地保障每个公民行使权利的机会, “法制”仅仅从静态强调法是一种社会制度。

  2.权利与权力

  (1)权力(国家)来源于权利(公民)

  (2)权力(国家)服务于权利(公民)

  (3)权力应当以权利(法律授予、权力受法制约)为界限

  (4)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

  3.权利与义务

  法律的核心问题。

  二者结构相关、总量等值、功能互补。

  4.自由与平等

  协调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是法治思维的内在要求。

  法律上的自由观念最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5.实体与程序

  实体法是规定主题权利义务如何分配

  程序法是规定如何实现、保障权利义务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我们要特别注重程序公正,加强制度建设。

  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1.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内涵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法律的不可违抗性(即法律的权威性所在,通过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来实现)

  权力制约,具体体现为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人权保障,具体体现为宪法保障(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重要条件)、行政保护(关键环节)、司法保障(最后防线)

  正当程序,具体体现为中立性(底线标准)、参与性(核心要素)、公开性(重要特征)、时限性(内在要求)

  第七章 三大生活领域中道德与法律的实践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最基本要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爱岗敬业(最基本要求)、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办事公道、奉献社会(最高要求)

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大学生就业与创业:略

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恋爱中的的道德规范(略)

家庭中的道德规范: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婚姻法》(略)

《继承法》

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个人品德养成中的道德与法律

个人品德

特征:实践性、综合性、稳定性

作用:a.推动道德法律作用的发挥;b.个人实现自我完善的内在根据;c.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精神力量。

个人品德与道德修养:如何锤炼个人品

a.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采取行之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学思并重、省察克治、慎独自律、积善成德、知行统一)(内在)

b.同时积极自觉地向道德模范学习(外在)

c.在此过程中,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注重践履。(途径)

个人品德与
     法律修养

讲法律。(法律至上)

讲证据。(证据确凿)

讲程序。(正当程序)

讲法理。(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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