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解读:土地制度改革虽未走更远 但信号仍积极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13-11-22 19: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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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期待已久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尚未发布,但仅从本次全会公报透露出的有限信息,对比文字表述,实际上,本届三中全会的土地制度改革并没有比十七届三中全会走得更远,并没有任何全新的提法。但总的来说土地制度改革信号仍然是积极的。

  具体而言,至少有两处直接牵涉到土地制度改革。

  第一处是“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一表述清楚表明,在我国今后继续深化市场化取向改革的道路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处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不难理解的:在经济体制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中,如果没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尤其是土地的市场化和资本的市场化,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从这个角度而言,土地制度改革恰恰是中国市场化取向改革走向深水区的重要标志,也有利于真正落实“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等基本的改革精神。

  第二处与第一处相呼应——“必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与农地相关的权利尤其是非农化流转权利。所谓的“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中,农村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就是农地。当前土地制度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作为农村最基本的要素的土地不能平等地进入交换过程,恰恰是广大农民未能“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基本原因。

  过去五年,有关部门对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达成的土地制度改革决议的执行非常不力。我们期待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土地制度有更多实质性进展。实际上,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表述“尺度很大”。因此在已经发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仅仅从提法和文本的角度,本届三中全会的土地制度改革并没有比十七届三中全会走得更远,并没有任何全新的提法。因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非中央重要文件中的全新提法,早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已经有“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的提法。即便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继续重申,进一步确认了十七届三中全会正确的改革方向,在政策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延续性。或者所,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决心和改革的大方向从未发生重大变化。而这个大方向,就是逐渐市场化和去行政化,是行政权力逐渐退出经济权利的角逐。

  我们认为,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也是整个经济社会体制全面改革的关键环节。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能否真正市场化,不仅是检验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否健康的重要指针,更是市场是否“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真伪市场经济的试金石。已经严重落伍的土地制度,如果继续采取拖延的办法拒不改革,不仅影响经济运行,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围绕土地征收和拆迁的日益严重的暴力冲突和群体事件不可能缓解,必然严重影响宪法法律权威,也必然影响国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与财税、金融、收入分配、户籍制度与反腐败等诸多问题密切相关的。这也就决定了,中央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方向和方案,其贯彻执行会非常艰难。从这个角度而言,土地制度改革是典型的知易行难。今后,必须防止正确的改革方向被既得利益阻扰。我们期待着,中央将成立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能够承担起执行正确政策的重任,以防正确的决议停留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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