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考研时政热点:废止劳教制度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13-11-20 2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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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2013年11月15日全文播发。

  《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劳教是特殊历史时期产物

  1955年,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动教养”政策被第一次明确提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国家开展了一系列肃清敌视新政权的反革命坏分子的运动。

  依据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决定》同时指出劳教制度“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可见劳教制度本身是在特殊时期具有明显历史局限性的产物。

  劳教制度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无法律依据长时间禁锢公民人身自由是对劳教制度最大的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由此规定可知,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应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视为非法。但是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凭借公安机关或党政部门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期为4年,这明显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劳教的制度渊源是什么呢?

  经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国务院于当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此后,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发布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文件,其中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两个: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后者多年来被作为决定是否劳教的主要依据。这些决定,通知,办法,均不是法律。行政法专家何兵在微博上指出,《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背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必须废除!那么如果从法律形式上让劳教满足制度要求,是不是就可以将它洗白粉墨登场呢?劳教制度没有必要保留,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对违法行为和轻刑事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劳动教养起点就是1年,严重违背罪(违法行为)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将它理解为一种处罚,那么处罚明显过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回应民意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决定》有较大突破的规定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也是对民意的一种回应,因为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中也的确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破坏法治统一、侵犯法治权威等问题,“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应该有起码的法律依据,劳教制度长期以来靠国务院制定、全国人大批准的一个规定作为依据,显然不妥。”对于废除劳教的影响,马怀德认为接下来教育矫治立法将是改革的关键,废除劳教之后就应该加紧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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