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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2011在职考研通知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25 18: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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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通知

  2011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定于1029—1030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场安排:

  所有在南京报名、参加公共管理硕士公共卫生硕士会计硕士、军事硕士的考生集中在南京大学鼓楼校区考试。安排在2个区域(“前是考点名称,后是报考硕士学位类别)

  (1)南京大学鼓楼校区教学楼(南京市汉口路22):公共管理硕士;

  (2)南京大学鼓楼校区逸夫馆(南京市汉口路22):公共卫生硕士、军事硕士、会计硕士。

  二、考试用品:

  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二代居民身份证、护照)、手表、钢笔、圆珠笔、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2B铅笔、橡皮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全国联考科目均需用铅笔涂卡。

  三、其他事项:

  1、考试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军事综合科目下午1430――17:30)。考生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离场。

  2、入场身份验证:本次联考的考点入口处设有考生持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的校验环节,因本考点考生人数较多,请考生们尽早前往,按照《入场须知》要求安静排队、依次校验身份后进入考点,并在教室外区域候场。如开考前15分钟仍未完成校验的考生可先行入场;待开考15分钟后,由各考场监考教师对未完成身份验证的考生实施二代身份证、准考证的核对。入口校验点开放时间为:上午745——845,下午145——245,其余时间停止校验且禁止入场。

  3、考试监督电话:025—83593251。考试举报信箱:njuyzb@163.com

  4、不得携带文字资料、纸张、涂改液、修正带、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

  考生守则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2.必须凭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为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届时,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本考试管理所需的个人信息和电子照片,并对签字确认的考试报名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修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3.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考试时间等相关注意事项。考试期间不得提前离场。

  4.必须凭准考证和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入场考试。

  5.必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答题、填写考生姓名、考号等;2B铅笔填涂答题卡、考号。考生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如: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用具。其它物品,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不准带入考场。

  6.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随即开始播放(或宣读) 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考生应认真听取、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迟到考生责任自负。

  7.考生须按考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查。

  8.正式答题前,必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等。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或填涂相关内容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

  9.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

  10.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

  11.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必须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齐考试材料,核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签过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证,请妥善保存。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员工作,造成答卷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

  13.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14.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可以选择继续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除外)或放弃考试,但必须保持冷静,不得在考场内与工作人员争吵,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考试结束后,可按照《违规处理告知书》告知的权利和办法,书面申诉。在考场内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过激行为者,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20045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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