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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考研法律硕士试题命中情况分析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10-02-25 10: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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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考研法律硕士题目

2010年考研法律硕士命题对比

一、单项选择题:
1、A国公民甲在我国境内抢劫A国公民乙后逃回A国,被A国法院判处监禁。甲刑满后来我国,我国法院对甲的上述抢劫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基于(  )
A、属人管辖原则            
B、属地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刑法部分-刑法效力范围第一个知识点:
对于国内犯,我国刑法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我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2、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2万元价格卖给他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一认识错误属于(  )
法律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客体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刑法部分-危害结果范围内的知识点:
对行为对象的范围不能作僵硬的限制,而应注意认识错误的情形以及基本犯罪行为的特点加重结果,并不是泛指不同于基本犯结果的任何结果,而是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结果的结果。

3、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  )
A、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C、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D、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刑法部分-
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范围内的第二个知识点: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4、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B、单位犯罪都是以单位牟利为目的
C、单位犯罪都是采用双罚制
D、单位犯罪也可以只处罚自然人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刑法部分-单位犯罪范围内的第七个知识点: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不是绝对的)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甲买回剧毒农药企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妻子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了
B、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婴儿后,但尚未出手即被抓获
C、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
D、丁乘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图强奸,却被该女制服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刑法部分-第四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个知识点: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二、多项选择题:
2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下列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  )
A、甲将优抚资金10万元借给朋友购买股票,2个月内归还
B、乙将价值10万元的防汛物资借给朋友建造住宅,半年后归还
C、丙将教育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作自己开办公司注册资本金,一个月内归还
D、丁将救济款项50万元用于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第41页中,刑法部分-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范围内的第二个知识点: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22、下列行为中,以抢劫罪一定罪处罚的有(  )
A、甲采用暴力制服某首饰店门卫,劫取大量首饰后,担心被门卫认出而将其杀害
B、乙在抢劫某金店过程中,因金店门卫与之搏斗而杀死门卫
C、丙将某银行运钞车押运员打死后取走现金100万元
D、丁抢劫一重病患者的治疗费用后,该患者因无钱治病而自杀身亡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第38页中,刑法部分-抢劫罪的第三个知识点: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人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方式有( )
A、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C、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D、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4、下列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中,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  )
A、以盗窃的方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B、以贿买的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C、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商业秘密而收买
D、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第32页中,刑法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第三个知识点:
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5、犯罪目的在定罪中的作用有(  )
A、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B、决定故意犯罪的既遂
C、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D、决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三、简答题:
26、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第7页中,刑法部分-正当防卫范围内的第二个知识点:
防卫过当:
(1)含义:不适用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
(2)成立条件:①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起因条件 。②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③,现实性。假想防卫,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对象条件。⑤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

 

 

27、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2010年考研点题班讲义第15页中,刑法学法条分析题里的第二个知识点:
特征:(1)开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教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物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纵恿,称霸一方。

四、辨析题:
28、实施同样的行为就应当以同样的罪名定罪处罚,对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2010年考研点题班讲义第16页中,刑法学法条分析题里的第二个知识点:

  1. 这一说法不完全准确:
  2. 犯罪主体一般是一般主体,
  3. 行为主体在不同的主观状态下实施同样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4. 行为主体在实施其他行为的情况下。

五、法条分析题:
29、刑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试说明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第13页中,刑法部分-共同犯罪的一个知识点:
(1)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集团性的杀人、集团性的抢劫等)
具备四个条件:①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③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稳定性;④目的明确。
(2)2010年考研法硕点题班讲义第12页中,刑法学辨析题部分-第四个知识点:
㈠①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共同犯罪中起的主要作用,是主犯。②组织犯即组织,领导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集团策划中,指挥的作用的犯罪分子,③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组织犯,但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卖力的实行犯罪行为,是组织犯的得力助手,④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实行犯罪行为,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六、案例分析题:
30、人民法院查明犯罪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1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顾某出卖。7月20日,高某还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高某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另一名婴儿一直没有卖出去。
事实二:高某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便带着1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9月2日晚到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任某(任某为高某父亲的战友,与高家关系甚密),请任某帮忙,任某在收到钱款后答应“想办法”,后来任某找了个“理由”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不久,任某调离了公关机关,高某因“事实”中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向任某送钱的事实。
(1)“事实一”中,高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2)“事实二”中,高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3)“事实二”中,任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第18页中,民法刑法部分-
(1)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不要特别强调该目的,换言之,只要具有该目的的,就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客观上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2)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八、多项选择题
51.下列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被宣告死亡
B、乙参加朋友的婚礼
C、丙抛弃旧电脑
D、丁参加当地人大代表的选举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第85页中,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合法的行为,以法律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是若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当事人一方依据该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已无合法原因,即构成不当得利。

53.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子,便将其牵回家喂养,后牛生病请来兽医为其治疗,一个月后,乙发现自己的牛在甲牛棚,便向甲要求返回,甲同意返回,但是要求乙支付下列费用。乙应当支付的费用有(  )
A、拾牛报酬
B、麦田损失费
C、饲料费
D、牛的治疗费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第69页中,
拾得遗失物的范围内的一个知识点:
失主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依法应向受让人支付费用时拒绝支付,拾得人或受让人有何权利的问题。失主与拾得人之间如果因悬赏广告而约定支付报酬的,这失主与拾得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单方允诺所产生的债的关系,失主负有向拾得人支付承诺报酬的义务,拾得人负有向失主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54.下列行为中,侵犯专利权的有(  )
A、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B、从代理商处购买专利产品后,转售该产品的
C、从不知情而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侵害专利权产品的
D、在临时通过中国领海的捕鲸船上,使用中国专利技术加工鲸鱼产品的

 

 55、甲与乙在某影楼拍摄了一组婚纱照,未经甲乙许可,影楼将他们的一张婚纱照置于橱窗中招揽生意,一年后,甲乙发现影楼的侵权行为,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根据为(  )
A、侵仅人的获利情况
B、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D、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010年考研国庆强化班讲义第100页中,刑法部分-精神损失赔偿的第四十九个知识点:
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况包括:(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九、简答题:
56.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2010年国庆强化班讲义第59页中,民法重难点分析里第12个知识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实质要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因此,它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意思表示须是真实的。(3)内容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并非指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是指不违法,即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违法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依据《合同法》,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违反地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当然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在身份法领域,行为不能违背社会善良风俗。(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标的可能是指民事行为的标的可能实现。标的不能,即民事行为的标的不可能实现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标的确定,即标的是具体的、明确的,如大米、小麦可为确定,粮食则不确定。
其形式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57.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2010年国庆强化班讲义第10页中,刑法部分-过失的第三个知识点:(详细看书)
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十、辨析题:
58.我国有:嫁出去的儿女,泼出去得水的说法,请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对这种说法进行分析。

2010年国庆强化班讲义第132页中,宪法部分-特定主体权利的第七个知识点:
(1)这种说话是不科学的,主要是父母和子女的继承和赡养的关系。
(2)第49条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试分析保证的特征,设定条件和效力

 

十二、案例分析题
60.甲将一栋楼房出租给乙,租期三年,一年后,甲向两借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以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并办妥相关抵甲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该栋楼房以实现抵押权,并主张优先购买权,乙得知后也主张优先购买权,经评估,该栋楼房价值200万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2)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3)如果案外人丁愿出价300万元,则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购得此房?请说明理由

2010年国庆强化班讲义第72页中,民法部分-
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项份额,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其他共有人的这种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共有人及时告知其他共有人后,其他共有人在此期限内不作是否购买的表示的,应认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非共有人。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份额。
第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区别问题。(1)基础不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关系而成立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当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矛盾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2)范围不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适用于一切共有财产,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限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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