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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考研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二)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09-04-03 1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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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非企业法人: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是指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的法人。

  1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18.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一种形式。

  19.代理:是某人(代理人)依据本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20.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21.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22.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3.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4.占有: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25.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26.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收入或利益。

  27.处分:是指决定财产法律上的命运,即对财物的处置。

  28.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 所有权。

  29.继受取得(传来取得):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30.财产共有权:指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人法律主体所有的一种财产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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