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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点: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跨考考研

最后更新时间:2015-06-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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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点: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

来源:跨考教育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1日跨考考研网研招网跨考论坛
摘要:法律硕士的知识点是很多的,需要考生好好的复习,打牢基础。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硕士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的知识点。

  法律硕士越来越热门,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每年有很多的考生报考法律硕士。法律硕士的知识点是很多的,需要考生好好的复习,打牢基础。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硕士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的知识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二百三十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相信通过上面法律硕士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的知识点。在前期专业课的基础打牢了,后期的复习就会轻松很多,也能节省很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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