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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考研法学复习笔记: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10-08-26 06: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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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也有着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故法的渊源亦可简称法源。

  法渊源的范围: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习惯,民约,社团规章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外国法。国际法。

  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国际法。

  当代中国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1.习惯。在中国法的渊源中,习惯有重要地位,并将继续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4.外国法。

  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二。法的形式: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其中成文法是主要形式。

  规范性法律系统化方法:

  法的清理: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方式,对一不定期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请理方法,通常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蝗基础上,按一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法的编纂(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昨汇编的基础上将面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

  三。法的分类:变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门的界限廓清。

  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分:国内法与国际法

  以法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与普通法

  以法适用范围分: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分: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的特殊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四。法的效力: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法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或折衷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持有保留态度的除外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效力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三种形式:第一,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第二,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第三,以到达期限为生效时间。现时期中国没有采用这种法的生效形式。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又称法的废止。终止生效的时间通常有明示终止(废止)和默示终止(废止)两种形式。中国法的终止生效有四种情况:第一,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第二,有的法完成了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第三,由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如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第四,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时间,如期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便自行终止生效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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