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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一)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10-12-10 0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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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

  受除斥期间调整,不适用诉讼时效

  权利行使方式

  明示方式(撤销权)和默示方式(遗赠的拒绝)

  诉讼方式(离婚)和非诉讼方式(追认权)

  产生方式:意定或法定

  4.1 具体形成权之一----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份额转让时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公司法72)

  承租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房屋租赁)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份额(物权法101)

   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按份共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5、原权和救济权

  注意:民事权利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间、其他限制——范围限制、权利禁止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

  民事权利的实现:正常情形下——义务人履行义务

  非正常情形下——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公力救济、私力救济

  二、民事义务

  ------法定或约定的某种不利负担(作为、不作为)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分类

  父母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21)

  法定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婚姻法21)

  配偶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0)

  约定义务 合同义务——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单方行为产生的义务——悬赏广告产生的债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义务的内容(作为还是不作为)不同而分类

  基本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的分类

  基本义务 决定合同的性质、基本义务的违反可导致合同解除

  例子: 房屋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附随义务 为了实现基本义务而产生的义务

  ↓↓↓

  前合同义务(保护、说明等)

  ↓↓↓

  从义务(开证明、出具发票等)

  ↓↓↓

  后合同义务(保密、允许张贴店堂迁移告示等)

  三、民事责任

  -----不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分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划分标准:责任产生原因不同而划分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时的责任

  单独责任与多数人责任

  ——划分标准:承担责任的人的数量不同而划分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多数人责任的划分)

  ——划分标准: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债务人可否主张全部债权

  按份责任 不可对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连带责任 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共同侵权的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保证人的责任;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法45);产品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内部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由某一个人承担终局责任

  连带责任 对内一般均分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特殊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重大国事、故意造成的损害

  无限责任:其他责任

  第三单元 民事主体

  自然人

  理解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的关系: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或组织=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得限制、剥夺、抛弃

  ——抽象性、平等性、自然性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取得-----出生

  1)、出生时间的确定及法律效果

  2)、胎儿的保护

  侵权法:出生后的婴儿对受孕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有权主张赔偿责任。

  继承法——为胎儿保留适当份额(继承法28)。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婚姻消灭、

  继承开始

  债务问题:人身债务与财产性债务处理上的差异

  人身债务消灭

  财产债务——从遗产中偿还

  a 、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1年(民通23、民诉168)

  b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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