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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考研法律基础名词解释汇总(二)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09-02-10 09: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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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2.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
    
    33.立法机关:在法律上规定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的机关。
    
    34.法律的起源:随着阶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渐渗入了阶级性,随着国家的逐渐形成,习惯就演变为习惯法,习惯法最后演变为成文法。
    
    35.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36.法律的主观性:是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
    
    37.法律的客观性: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
    
    38.法律的两种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征来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定 对于人们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
    
    教育作用:指法律对于人们今后行为积极影响的一种作用。
    
    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者尺度的作用。
    
    预测作用:指法律具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
    
    强制作用:指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的作用。
    
    39.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40.政策与法律的异同:
    
    a.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b.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c.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间,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d.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e.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尤其如此。
    
    41.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物质世界的能力和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提高。
    
    42.精神文明:是指人们思想、道德的进步和科学、教育、文化的发达。
    
    43.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律的认识、知识、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
    
    44.道德: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和规范的总和。
    
    45.道德的特点: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
     
    46.法制:
    
    a.指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
    
    b.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
    
    c.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d.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主张实行民主制度。
    
    47.人治:主要靠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和贤人用道德来治理。主张实行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48.治国方略:指治理国家的战略性的指导原则和全盘的方针、策略。
    
    49.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50.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51.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5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5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
    
    a.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b.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5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56.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b.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c.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d.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e.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57.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58.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59.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60.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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