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跨考网考研专业课正文

2011法硕考研法制史备考(一)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10-07-30 05:58:26
辅导课程:暑期集训 在线咨询
复习紧张,焦头烂额?逆风轻袭,来跨考秋季集训营,帮你寻方法,定方案! 了解一下>>
1、为什么说我国法律起源于夏代。
答: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代,其主要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夏启在夺取政权以后,进行了一系列征伐战争,并把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家道中落)
答: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礼与刑的关系(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的概念: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的内容: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凶军宾嘉)。
周礼的性质和作用: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1、具备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2、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3、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身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宗法制度: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势。
嫡长子继承;小宗服大宗,祝弟服长兄;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庭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4、简述西周主要刑罚原则。
答: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_二曰老耄,三日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非sheng与过失——sheng,、惯犯——wei终与偶犯——非终原则。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4.宽严适中原则。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5、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五罚不服,正于五过”(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6、简述西周的婚姻原则。
答: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
(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
(2)“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娴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第一,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禁止同姓为婚,鼓励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答:“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1)“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2)“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3)“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4)“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5)“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8、简述春秋战国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答: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说明法律制度已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在春秋各国的成文法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封建法制进一步完善起来。
9、简述《法经》的篇章结构和历史地位。
答:《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10、简述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商鞅“受法经以相秦”以后,曾“改法(平之如水)为律”。商鞅“改法为律”。“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平等性-普遍性)。
(2)连坐法。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这些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3)分户令。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为秦朝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战国立法思想: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罚;法布于众
秦朝立法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汉:约法省刑;德主刑辅
唐: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
元: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明: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清: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修律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1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答: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要负刑事责任者,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
    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中把赃值分为三等: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加重量刑。
    5.累犯加重的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罪,则应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原有刑罚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按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九章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既——〉汉律60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12、简述文景帝时的肉刑改革。
答:汉文帝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遂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下诏令:“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刑法适用原则:上请(官贵犯罪,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跨考考研课程

班型 定向班型 开班时间 高定班 标准班 课程介绍 咨询
秋季集训 冲刺班 9.10-12.20 168000 24800起 小班面授+专业课1对1+专业课定向辅导+协议加强课程(高定班)+专属规划答疑(高定班)+精细化答疑+复试资源(高定班)+复试课包(高定班)+复试指导(高定班)+复试班主任1v1服务(高定班)+复试面授密训(高定班)+复试1v1(高定班)
2023集训畅学 非定向(政英班/数政英班) 每月20日 22800起(协议班) 13800起 先行阶在线课程+基础阶在线课程+强化阶在线课程+真题阶在线课程+冲刺阶在线课程+专业课针对性一对一课程+班主任全程督学服务+全程规划体系+全程测试体系+全程精细化答疑+择校择专业能力定位体系+全年关键环节指导体系+初试加强课+初试专属服务+复试全科标准班服务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跨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北京尚学硕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含本网和跨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跨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跨考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仅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再通转载稿的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跨考网”,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见稿后在两周内速来电与跨考网联系,电话:400-883-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