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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经法考研笔记: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_跨考网

最后更新时间:2010-08-26 1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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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实现。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指人们在事实上、法律上能够支配和控制的,具有一定形态和经济价值,并符合法定要求的物质。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客体,但并非所有的物都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物。

1、经济法律关系上物的条件:

A、  可控制性,

B、  有用性,

C、  法定性,

2、物的分类:(民商法的传统分类)

A、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B、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C、  特定物和非特定物。

D、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E、  动产和不动产。

F、  主物和从物。

   经济法上的物一般由经济法调整的特殊关系所决定,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物,主要是受国家管理权制约的那部分物。

(二)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是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各种资金,即货币资金。它是一般等价物的表现形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贮藏、支付和世界货币等职能。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凭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三)行为:

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

1、经济管理行为

2、完成一定的工作。

3、提供一定的劳务。

(四)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又叫无形财产。要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2、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3、属于法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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