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法硕考研民法学要点: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最后更新时间:2020-08-17 14: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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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A.概念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B.构成条件––《民通意见》第68条

  a、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a)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b)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c)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b、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

  (a)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

  (b)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c、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a)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

  (b)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经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d、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a)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欺诈造成的错误造成。

  (b)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

  C.例外––《合同法》第54条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c、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A.概念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B.特征:

  a、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

  (a)既然为胁迫行为,一定有胁迫人的预告危险,使得他人陷于恐惧的行为。

  (b)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c)对于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d)对于胁迫行为的理解,不要求该胁迫行为客观上是否可能实现。如对于迷信者宣告将受神的惩罚,亦属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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