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委培自费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_跨考网
[南昌大学]委培自费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高校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研究生收费标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1]190号)和《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各类学习进修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南大校发[2001]3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一条 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
第二条 学费标准。根据赣教计字[2001]190号文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学位研究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三年总计24000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博士学位研究生每生每学年12000元,三年总计36000元。学费标准若遇有调整,以新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条 住宿费标准。学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颁发的有关文件,确定当年具体收费标准。
二、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考虑到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特殊性,并参照兄弟院校的做法,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须在发录取通知书之前一次性缴清三年学费总计36000元。
第五条 考入本校,并与学校签订了《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的本校教职工自筹经费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费作适当减免。其学费三年总计15000元,每生每学年5000元,按年缴纳。
第六条 考入本校,并与学校签订了《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的本校教职工定向委托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费作适当减免。其学费三年总计25200元,每生每学年8400元,由人事处审核,计财处按学年从师资培训经费中划拨到学校委培自费研究生学费收入专户,由研究生部按规定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七条 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由计财处统一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第八条 为了实现专款专用,计财处按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分配项目、结算比例和管理权限,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费收入进行分解归类,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招收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院(系、部、中心),在每学年委培自费研究生交齐学费后,须按实际缴费人数和规定比例填写“南昌大学教学服务结算单”,经研究生部核准后,由计财处审核办理专户到帐手续。各学院(系、部、中心)在每学年委培自费研究生交费后,收存其缴费收据复印件,凭查验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到研究生部、计财处办理核算和到帐手续。
三、学费分配项目、结算比例及其管理权限
第十条 根据赣教计字[2001]190号文件关于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同等待遇的规定,须从其学费收入中提留生活待遇兑付基金和公费医疗费。
委培自费研究生生活待遇兑付基金用以发放普通奖学金、副食品补贴、肉价补贴、粮价补贴,由研究生部按规定统一计算,计财处按月发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1994]50文件和教财[1996]85文件的规定,每生每月下浮10元,主要用于发放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支付部分集体活动的费用。
公费医疗费则按现行标准(每生每学年60元)分年度直接由计财处划拨到校医院专户上。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1996年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现行给付标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兑付基金和公费医疗费按每生每学年3000元提留;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兑付基金和公费医疗费则按每生每学年3600元提留。研究生生活待遇标准和公费医疗费标准若遇有调整,则以新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待遇参照国家计划内研究生生活待遇给付条 件及标准发放。凡未改变工资关系,仍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的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校期间则不再享受研究生生活待遇和我校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和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需要,按规定数额提留了委培自费研究生生活待遇兑付基金和公费医疗费后的学费收入,按院(系、部、中心)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建设基金、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基金和学校收入三个项目进行分配和结算。
第十四条 提留了生活待遇兑付基金和公费医疗费以后的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费收入(每生每学年5000元)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费收入(每生每学年8400元),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和结算:
1、根据赣教计字[2001]190号文,设立学院(系、部、中心)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建设基金,并按30%提留。此项基金主要用于院(系、部、中心)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其它相关支出。
2、按10%提留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基金,由研究生部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其日常业务支出和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3、按以上项目和比例提留后的学费收入,归学校统一支配和使用,其中包括委培自费硕士学位研究生、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费。按照学校国家计划内研究生的现行标准,由研究生部核准后,计财处将培养费及时划拨到导师的校内经费使用帐户上。
第十五条 学校统一为符合在校期间享受我校公费医疗待遇条 件的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按年度购买医疗保险,由研究生部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招收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跨学院(系、部、中心)的硕士点和博士点,按规定比例应提留的学院(系、部、中心)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建设基金将统一划拔到牵头学院(系、部、中心)专户上。内部分配比例由相关学院(系、部、中心)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凡未缴或欠缴学费的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不得享受本暂行规定所明确的各有关待遇,包括生活待遇、公费医疗待遇、医疗保险和培养费。学院(系、部、中心)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建设基金的提留也以实际缴费人数为依据。
四、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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