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刑法学总则冲刺阶段复习讲义

最后更新时间:2014-10-23 15: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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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记住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了解广义与狭义刑法包含的范围。
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狭义刑法指的是刑法典;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典。知道刑法修正案有六个。
知道刑法的本质属性是刑法的阶级性。了解刑法的 3 个特征「选择」。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背诵《刑法》第 2 条的规定即可「选择、简答」。
三、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选择题
(一)立法体系:要知道条、款、项即可。
(二)刑法的解释:简单看看其内容,同法理,把握一下:(1)立法解释及其形式;(2)司法解释的主体。
四、刑法学的意义:了解。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能够背诵《刑法》第 3、4、5 条条文。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把握标§1 基本内容的3 个方面。包括四项基本原则(多选题),刑法禁止重法朔及力,如果事后法是轻法仍然有朔及力。
●辨析: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上限制了国家的刑法权,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主要了解标§1 基本3 个方面的含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要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记住把握标§2「选择题、辨析题」。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定罪量刑跟行为人的主观罪责、客观罪责相适应,主观包括此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还有累犯,犯罪以后的表现;客观包括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在服刑中的表现、犯罪以后是否挽回损失,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等。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简单了解。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结合授课内容把握每一个细节,刑法第六条要求背诵。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多选题)
2、属人原则:了解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公民实施犯罪,刑法第6 条
的规定。
3、保护原则:了解。
3、普遍管辖原则,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处理方法是起诉或引度。普遍管辖原则对于前三个基本原则具有补充的作用——多选题。
普遍管辖原则涉及双重审判的问题,一个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刑法第十条规定,虽经外国审理,仍然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受到刑法处罚的,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了解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朔及力▲,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及其含义,注意案例题中的运用,其它简单了解。
●注意两点:1、实行有利于被告的原则,2、它的使用范围只能是未决案件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简单了解三种类型。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要求结合犯罪的特征掌握。犯罪定义的意义:×简单了解。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选择、简答」要求掌握犯罪3 个基本特征,3 个标题要求记住,把握P14 最后3 行至段尾,P16 倒§1 行1.
P17 倒§3.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章 犯罪构成(▲历年重点)
本章属于必考内容,每年考试所占分值不低于5 分。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概念本身要记忆,其它内容及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理解把握「选择题」。具有法定性。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了解,知道分类及方法,能够判断识别某行为属于哪种犯罪构成。注意掌握修正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掌握概念本身。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要求知道并了解三类客体及其作用、意义(重点P23 行2)。
客体和对象的区别与联系:多选或简答。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掌握其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客观要件,掌握其概念。知道犯罪客观方面的三个要素包括(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二、危害行为:▲必考内容。把握标§1 内容、掌握其特征;作为与不作为▲▲。掌握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
件▲,要求背诵三个法定义务来源「多选题」。(注意:道德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教材未列合同及契约义务)。
结合分则的罪名,掌握哪些是纯正不作为,哪些是不纯正不作为「选择题」
三、危害的结果:主要把握概念。“犯罪分子能给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损害”。
四、刑法的因果关系▲。重点把握标题句并理解其内容——多项选择。
举例:一个妇女想至她丈夫于死地,她丈夫生日那天,她送了他一辆大马力的摩托车希望骑车的时候发生车祸,终于有一次她丈夫和汽车相撞,当场撞死。这个妇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她是利用了合理的风险。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知道即可。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主体中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的内容重点掌握。
一、犯罪主体概述:了解概念及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3 个条件「选择」,了解特殊主体概念及认定中的应用。

二、刑事责任年龄▲▲(必考内容):重点掌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处罚,知道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负刑事责任的8 种犯罪,,罪名要求背诵。注意在此年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8 种犯罪以外的行为同时又触犯8 种犯罪
的,按照8 种犯罪定罪。如绑架杀人、犯诈骗、盗窃、抢夺的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的,直接定故意杀人罪。注意06 年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提示:生日的次日才开始算已满周岁,年龄的计算以行为发生时为准。已满 14 不满18 周岁的人:法律上规
要求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记忆)。
三、刑事责任能力▲:掌握“正常人”、“完全精神病人”、“相对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规定。其中间歇性精神病按照犯罪时的状态确定,病理性醉酒按照精神病处理。《刑法》第18 条规定(注意‘应当’、‘可以’)。
精神病的 2 个衡量标准:心理学的标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医学的标准(患精神病)。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有精神病,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没有完全丧失,属限定行为能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它属于无行为能力。
醉酒: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生理性醉酒犯罪,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但为了报复社会的例外。
聋哑人和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上明文规定。如盗窃罪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主要掌握《刑法》第31 条规定的处罚,把握一下单位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其它单位犯罪的内容可不看。
注意视为为自然人的情况(多选题):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合伙企业。2、法律上规定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的。3、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4、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的个人私吞的。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简单了解概念,知道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重点是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两者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选择性要素。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简单了解。
二、犯罪故意▲,掌握其概念和种类,刑法第14 条要求背诵;要求掌握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与区别。把握间接故意发生的两种情况。
提示: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下,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什么样的损害结果,就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不构成犯罪。
三、犯罪过失▲,《刑法》第15 条要求背诵,理解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能够有效的区分和运用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把握一下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注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概念和区别(简答、案例)。注意把握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区分。
四、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主观上的选择要件,例外: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说它又成了必要要件。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应用于选择题和案例分析中。要求掌握各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刑事责任,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到刑事责任;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内发生的,不影响刑事责任,超出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的,要影响刑事责任。事实上认识的错误:1)客体认识的错误。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定罪。2)对象认识错误。包括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和不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同类认识错误,如想杀张三,结果杀了李四,按最终的形态来认定故意杀人既遂;不同类的认识错误,如错把猪当成人杀杀了,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如果把人当成猪杀了,看主观有罪过,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成就过失犯罪,如果没有罪过,按意外事件处理。3)手段认识的错误。用失效的毒药杀人按犯罪未遂处理。
行为的偏差参照对象认识错误处理。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必考内容)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掌握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即可。提示: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在间接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是犯罪停顿的一种状态,不存在从一种停止形态过渡到另一种形态的问题。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看一下概念和标准(P40§1 倒数第2 行,§2 行1-3)。
二、犯罪既遂的表现形态:要求掌握三种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以及每种形态有哪些犯罪「选择题」。
三、处罚原则简单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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