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17 1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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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联考中,法制史部分需要记住知识点比较多,跨考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供大家参考。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样式,来建构中国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1928年至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从规范上来说,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基本法典。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

2.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等。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3.判例、解释例。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一)《训政纲领》

《训政纲领》于1928年10月由******中央常务会议通过,是******政权进入“训政”时期以后的纲领性文件,规定在“训政时期”,由中国******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在其闭会期间,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国民政府从属于******中央机关。在******与人民的关系上,体现了“训政保姆论”的精神,即******是人民党政治保姆,训练幼稚的国民如何行使政权。

《训政纲领》的特点是,确认******为最高“训政”者,把******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中央政治会议变为政府直接领导机关,从而建立了******一党专政、实质为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于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同年6月1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89条。主要内容是:(1)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从其内容可以看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蒋介石集团为巩固其独裁统治的需要而制定的。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一党****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乃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三)“五五宪草”

1932年底,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次年1月,由国民政府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于1936年5月5日经******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该宪法草案共8章148 条,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但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得上当时实际上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一党****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1948年5月10日,国民政府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戡乱”为由,将宪法规定的紧急处分和宣告戒严总统权力不再置于立法院的限制之下。至于“戡乱时期”何时结束,须由总统宣告。这样,****独裁的宪法遮羞布很快被撕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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