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19 10: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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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联考中,法制史部分需要记住知识点比较多,跨考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供大家参考。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这是毛泽东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路线斗争的积极成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其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复辟活动。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土地立法

(一)《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法。该土地法共9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

(二)《兴国土地法》

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中期,以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为代表。内容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但其余各点均未改变,这些是到了1930年才改变的。1930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目前革命阶段中,尚未到整个取消私有制度时,不禁止土地买卖和苏维埃法律内的佃租制度。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2.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富农如果不参加******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坏田。地主不分田。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条例》

1934年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条例》,是土地革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惩治******的刑事法律。该条例共41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行为”。并列举了组织******武装侵犯苏维埃领土、组织反苏维埃暴动等28种******罪行。该条例的主要原则是: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尽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条例》存在着一些诸如死刑适用面过宽、定罪量刑上有唯成分论的倾向等缺陷,但是它在同******犯罪的斗争中起过重大作用,对于巩固红色政权,保护工农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该条例所规定的******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也为以后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积累了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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