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中如何实行并罚与免责

最后更新时间:2014-10-23 16: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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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防卫

关于特别防卫需要说明的是,立法规定特别防卫,更多的是出于服务司法实践的考虑,其实仔细分析,特别防卫就是一般的正当防卫,它不仅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其实它也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特别防卫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哪怕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也同样符合限度条件,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立法上这样的规定,更多的是便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不把题干中所描述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起到一个强调和提示的作用。我们可以说,哪怕法律没有这样规定,与题干中相类似的行为也应该认为是正当防卫。希望通过这一解释,考生能对特别防卫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2、妨害作证罪的各类主体

考生还应注意在妨害司法罪中的妨害证据犯罪的各类罪的比较:(1)伪证罪: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妨害作证罪:各类诉讼中的一般主体;(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各类诉讼中的一般主体。

3、事实上认识错误

关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本书作者专门举出典型几例予以分析,希望能加深考生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理解: (1)误把张三当成李四杀害。这属于对象错误,即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不阻却行为人因错误事实而承担故意的罪责,成立故意杀人罪;(2)误把人当做兽杀害。这属于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因为误认对象或误用方法而造成损害后果。则若行为人应当预见此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则可能成立过失犯罪,若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则成立意外事件;(3)误把兽当做人杀害。这种情况属于行为人在故意犯罪中发生认识错误,但是既没有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也未能造成预期之外的犯罪结果,则属于不能犯的问题,不必适用认识错误的理论来认定。

4、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罪名,考生在备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包容犯的情形: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或者强迫妇女卖淫的,只定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2)结果加重犯:拐卖妇女、儿童中,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的,注意这里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故意,这种情况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3)数罪并罚的情形:在拐卖妇女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数罪并罚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着一些貌似牵连犯,却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现为方便考生应考,特别予以归类:(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等犯罪的;(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并利用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等犯罪的;(3)实施刑法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4)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5)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又实施了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等保险事故的行为;(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

我国法律中的免责和并罚原则都是相对而言的,其适用范围根据案情的复杂性有所不同,跨考网校提醒考生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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