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硕考研刑法重点:管制和拘役

最后更新时间:2014-11-21 14: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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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及其适用

管制指的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以关押:

②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有关会客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③管制是有期限的刑罚方法:3月 ~ 2年 ,max:3年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生效)之日起算,若判决执行前已羁押,羁押1日=刑期2日。

若被判刑的犯罪与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系同一行为,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可折刑期。

管制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享有除被限制的之外的权利:如政治权利、同工同酬等。

⑤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管制届满,公安机关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

2.拘役及其适用

拘役指的是短期剥夺罪犯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属“短期自由刑”。

①剥夺罪犯的自由:将罪犯羁押于一定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②期限较短:1月 ~ 6月 ,max: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1日=刑期1日。

管制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③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某些待遇:1)每月可回家1 ~ 2日2)参加劳动者,可酌量发给报酬(非同工同酬)。

④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执行场所:拘役所→监狱→看守所(在监狱、看守所执行,要分管分押,避免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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