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硕考研刑法重点:数罪并罚

最后更新时间:2014-11-28 11: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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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并罚原则、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实质”: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宣告刑与执行刑间的关系。

二、数罪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灵魂。

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将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处罚。

2.吸收原则:犯罪人所犯罪行应受的较重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按较重刑罚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以行为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

中国“限制加重原则”特点:1)采用双重限制加重2)合并处罚刑期,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可能突破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3)不得将同种有期自由刑升格。

3.折中原则(混合原则):以某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三、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

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全面兼顾各种并罚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刑种。

限制加重原则居主导地位,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处于辅助地位。

吸收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相互排斥,并科原则相对独立。

四、数罪并罚原则适用规则

宣告的数个主刑有数个死刑或最重为死刑,适用吸收原则,执行一个死刑。

宣告的数个主刑有数个或最重为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数罪中有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仍须执行。

五、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同种数罪”:无须并罚,只实行一罪从重处罚。

对于“异种数罪”,或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同种漏罪、再犯同种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先并后减”原则: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的其他罪尚有未判决,应当

对新发现的罪单独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一定原则实行并罚。

七、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

漏罪发生期间:1)前罪判决宣告前的犯罪2)前罪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

若漏罪与新罪为异种数罪,则应数罪并罚;若漏罪与新罪为同种数罪,则一罪从重。

八、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漏罪、犯新罪:

缓刑、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假释,对漏罪作出判决,将前罪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缓刑、假释考验期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假释,对新罪单独作出判决,将前罪与新罪的判决实行数罪并罚。

九、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先减后并”: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分子又犯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先减后并作用:1)给予罪犯程度更重的惩罚:(体现于有期自由刑)2)随着刑罚执

行期限推移不断提高对再犯新罪者的制裁,维护监规与改造成果,活化行刑效能。

十、有漏罪又有新罪时:按“漏罪在先(先并后减),新罪在后(先减后并)”实行两次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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