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联考重要发条分析题(民法)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02 13: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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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的同学们,你们还在为没有复习好而烦恼吗?不要烦恼了,到了最后的时刻我们会帮助考研的你们一起冲刺的,接下来的2015年法律硕士考研联考重要发条分析题(民法)就是为你们准备的!

法硕联考法条分析题

1.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及其含义。

(2)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价值。

(3)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成立条件。

(4)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2.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提存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2)提存需要具备的条件。

(3)提存的效力。

3.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4.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5.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善意”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2)请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和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6.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请根据该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抵押权的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和“优先受偿”?

(3)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抵押权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权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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