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诽谤罪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08 15: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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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17日甲男和乙女发生了性关系(非夫妻)。7月21日,甲男因身体不舒服,联想起与乙女在一起时乙的身体异常,便去乙女家询问其是否有性病,并要求乙去医院检查,行至医院后门处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在相互吵打中,甲当着围观者说了涉及乙“性病传染”的内容。之后,甲先后多次对乙的同事谈起此事。同年10月12日,乙经医院检查,身体正常。乙向法院起诉,认为甲捏造其有性病传染的事实,到处散布,致其在家里和社会上抬不起头,精神压力极大,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无中生有,散布他人“被传染性病”,造成恶劣影响的,构成何罪?

法律评析:本案中,甲男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诽谤罪的构成,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所谓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如果行为人并非捏造事实,只是散布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客观事实,不构成犯罪。其次,行为人必须将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也就是指用口头、文字方式,将捏造的事实扩散出去,让众多的人知道。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将捏造的事实写在日记上、锁在抽屉里,并未散布出去,因为其不可能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所以不构成本罪。最后,诽谤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这里的特定并不必须指明被害人的姓名,只要根据其捏造的事实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即为特定。

(2)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并没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仅仅是将听来的虚伪事实进行扩散,不构成本罪。

(3)诽谤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通常包括手段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如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等。

正确认定诽谤罪,要注意把握它与侮辱罪、诬告陷害罪的界限。(1)与侮辱罪的区别,主要在两点:第一,诽谤罪的行为手段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而不能使用暴力;侮辱罪则既可以是口头的、文字的,也包括使用暴力。第二,诽谤罪只能用捏造事实并公开散布的方式进行;侮辱罪则不要求一定以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即使是真实事实,只要用来公然侮辱他人,就构成侮辱罪。如某男无性生活能力,行为人将其散布,公然侮辱,构成侮辱罪。如该男有性生活能力,行为人却捏造并散布其无性生活能力的虚假事实,则构成诽谤罪。(2)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第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事实;诬告陷害罪捏造的则是犯罪事实。第二,行为方式不同。诽谤罪是将捏造的事实散布出去,让众多的人知道;诬告陷害罪中的诬告一般仅是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而不是在社会上散布。第三,主观目的不同。诽谤罪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另外,诽谤罪和侮辱罪一样,属于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本案中,甲男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捏造乙女有性病的事实,并在医院当着众多围观者进行散布,还在乙的同事中散播,损害乙女人格,破坏乙女名誉,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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