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侮诬告陷害罪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19 10: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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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陆某,男,30岁。被告人陆某曾因贩卖淫秽扑克,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陆某对承办人王某怀恨在心。另外,陆某对审理其离婚案件的县人 民法院法官李某也心存不满。2002年,县人民法院因扣押人质解决经济纠纷被中央电视台曝光,陆某借机捏造了一封信,称本县县委和公、检、法单位负责人及 部分干警网罗社会上的一伙刑满释放人员,使用经费 50万元、汽车5辆、手枪,以干警王某、法官李某为主,准备进京刺杀中央电视台有关工作人员。陆某将该信寄给有关中央领导,故意诬陷他人,制造混乱。此 外,陆某因对某乡税务所所长付某曾对其予以罚款不满,便以该所3名工作人员的名义写信,编造了付某贪污、受贿的事实,将信分别寄给本县纪委、检察院及国税 局等单位负责人,给该所正常工作、同志团结造成一定影响。不仅如此,陆某还以某乡镇12户饭店的名义,写信给地区公安处处长,诬告县公安局治安科干警王某 等人强行奸****服务员。地、县公安机关联合调查1月余,给王某及家庭成员造成很大的精神创伤。后陆某被抓获归案。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3 年。

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构成何罪?

法律评析:被告人陆某因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不满,竟肆意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有关人员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 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捏造犯罪事实。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捏造的事实一般仅指犯罪事实。这是因为本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捏造一般违法违纪的事实,不可能使他人受刑事处分。如果行为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但却误将一般违法行为当做犯罪行为进行捏造并 诬告的,如捏造他人有通奸行为的,不应以犯罪论处。捏造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是全部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仅捏造部分犯 罪事实,也应以本罪论处。

第二,须有诬告陷害的行为。诬告与陷害实是两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所谓诬告,是指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 位作虚假告发。这里的有关单位,泛指司法机关以外足以导致对被害人进行刑事追究活动的单位,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党的组织、被害人所在单位或住所 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行为人向公众传媒告发的,通常不构成本罪。如经传媒散布,损害了被害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可以诽谤罪论处。诬告的对象必须 是特定的,这并非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根据行为人捏造的有关犯罪事实,足以推断出是某人实施的,即可视为“特定”。所谓陷害,是指设计害人,如将赃物偷放 在他人家中,将他人诓骗到犯罪现场,茌犯罪现场放置能表明他人身份的物品等。陷害也必须针对特定对象。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有使他人受刑 事追究的目的。行为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对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不是认真改正其错误,而是产生报复心理。他先后三次捏造有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向地方甚至中 央有关机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严重干扰有关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给某些被害人的名誉、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完全符合诬 告陷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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