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点集锦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01 15: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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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考生复习,小编整理了“法硕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点集锦”供广大考生使用,预祝备战2015年法硕的同学取得好成绩!

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

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

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

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

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

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

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

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

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

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

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

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

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

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

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考试大)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

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

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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