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民事法律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04 15: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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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临近,为帮助大家更好进行法律硕士备考,跨考法律硕士考研网小编总结了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民事法律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大家复习备考有一定的帮助。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二)契约: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1)“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三)“七出”与“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

三、宗法继承

(一)西周的宗法制度 所谓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其三,各级诸侯、卿大夫、士即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二)宗法制下的继承 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继二者并存的继承制度。到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已牢牢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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