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14-12-08 13: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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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联考中,法制史部分需要记住知识点比较多,跨考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战国时期法律制度,供大家参考。

战国法律制度

一、《法经》

(一)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

魏国李悝变法是战国时期最早、也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改革。他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的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为保证变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李悝在变法过程中“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典,称为《法经》。

(二)内容、特点与历史地位

《法经》原文早巳失传。从《晋书·刑法志》等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到《法经》的简略情况。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罪即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贼罪即侵犯人身安全及危害国家政权、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可见,《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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